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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國是我國治理社會的一個基本原則,依法治教是我國依法治國在教育領域的體現。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對現有學前教育政策法規的分析與評價》

  [摘要]依法治國是我國治理社會的一個基本原則,依法治教是我國依法治國在教育領域的體現。本文從分析有關的學前教育法規入手,分析學前教育的性質與任務、學前教育機構、幼兒教師、幼兒、學前教育與家長和社會、政府職責、學前教育投入及法律責任幾個方面,看其已有的規定及不足,期盼學前教育擁有一部自己的法律。

  [關鍵詞]學前教育性質;學前教育機構;幼兒教師;政府職責;學前教育投入

  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基礎,是基礎教育的起始階段,是個體一生髮展的奠基階段。它對基礎教育的鞏固與發展,對國民素質的提高、消除貧困、縮小不利人群的差距乃至提升綜合國力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1]據美國一項長達30年的追蹤研究表明:在學前教育上每投資1美元,可獲得17.07美元的回報,其中4.17美元是對個體成長的回報,12.9美元是對社會公共事業的回報,體現在社會福利、補救教育、預防犯罪方面投入的降低,以及納稅的增加。[2]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學前教育的價值,只是這種價值具有潛在性、長期性。

  一、研究目的

  學前教育如此重要,但在現實生活中,學前教育面臨許多的問題。可是現有的政策法規並不能解決,需要學前教育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來解決相關問題。而且,無論是作為人大代表的一些高校教授,還是普通平民,對於學前教育立法的呼聲越來越多。筆者從個人的角度研究了現有的法規中已有的規定及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相關建議,以期能給將來的學前教育立法工作提供一些建議或啟示。

  二、學前教育法規的歷史沿革

  1.建國前。1904年清政府頒佈《奏定學堂章程》,這是我國近代第一個公佈的學校教育制度,包括蒙養院,從此,我國的學校教育在制度上得以確立。在《奏定學堂章程》中,專有《蒙養院章程家庭教育法章程》部分,這是我國第一部學前教育法規。

  2.建國後。1949年至2008年有關的幼兒教育的重要文獻有108項,其中相關法律5部,包括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政策性檔案和法規83項,如幼兒園指導綱要和規程;有關領導人講話、報告和題詞11項及其他相關檔案9項。[3]這裡限於篇幅,僅列幾部相對重要的法規。

  1951年,頒佈《改革學制的決定》,明確規定:“實施幼兒園的組織為幼兒園”,明確了幼兒園教育為我國學制的第一個環節,把幼兒教育納入學制系統。1952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頒佈試行《幼兒園暫行規程***草案***》;1955年1月,國務院釋出《關於工礦、企業自辦中、小學和幼兒園的規定》。1956年2月,教育部、衛生部、內務部頒發《關於託兒所、育兒園幾個問題的聯合通知》對託兒所、幼兒園的領導管理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

  1966年~1976年,十年的***給學前教育事業帶來了毀滅性的災難,學前教育事業沒有得到發展。

  1988年10月,國家教委釋出《關於社會力量辦學幾個問題的通知》和《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我國分別在***、1991年頒佈了《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管理條例》。1991年9月,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2年2月,頒佈了《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199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幼兒教育的發展目標是“大中城市基本滿足幼兒接受教育的要求,農村積極發展學前一年教育”。12月衛生部、國教委頒佈《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1996年3月,國家教委頒佈《幼兒園工作規程》確定幼兒園是基礎教育的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1997年又頒佈了《全國幼兒教育事業“九五”發展目標實施意見》,就“九五”期間我國幼教事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具體目標、措施保障等提出了基本要求。1998年12月,教育部制定《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提出“實施素質教育,要從幼兒階段抓起,要用科學的方法啟迪和開發幼兒的智力,培養幼兒健康的體質,良好的生活習慣與求知的慾望”。1999年6月,《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強調“積極發展以社群為依託的公辦與民辦相結合的幼兒教育”。2001年,我國新頒佈了《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明確提出“幼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和基礎教育的起始階段,幼兒教育應為幼兒的近期和終身發展奠定良好的素質基礎[2]。2003年3月《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今後五年***2003~2007***幼兒教育改革的總目標是形成以公辦幼兒園為骨幹和示範,以社會力量興辦幼兒園為主體,公辦和民辦、正規與非正規教育結合的發展格局。教育部在2008年工作要點中明確指出“加快起草,修訂…《學前教育法》…工作程序”。[4]

  從以上學前教育法規的歷史沿革,我們可以看到學前教育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這是讓人感到欣慰的。但在現實中,學前教育的“地位”卻並不高,幼兒教師在很多人眼中不過是照顧孩子的“阿姨”而已。它並不與中小學“同起同坐”。而法國早在1886年頒佈的《機構法》中,明確將學前教育納入法國學制系統,即將幼兒學校納入法國“實行初等教育的小學”範圍之中。法國的學前教育不僅在法律條款中予以規定,在現實中也具有同等於中小學教育的重要性。[3]

  三、已有的規定及存在問題

  ***一***關於我國學前教育的性質與任務的規定

  1.現有的規定。在***198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一章第十九條中提到“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明確我國教育事業是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在***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

  第一章第五條中規定“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明確了我國教育的任務。

  關於學前教育的任務,在***1989***《幼兒園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1996***《幼兒園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幼兒園同時為家長參加工作、學習提供便利條件。”***2001***《幼兒園指導綱要***試行***》***以下簡稱剛要***第一章第四條規定“幼兒園應為幼兒提供健康的生活和活動環境,滿足他們多方面發展的需要,使他們在快樂的童年生活中獲得有益於身心發展的經驗。”

  2.存在的不足。缺少具體保障措施即怎樣確保幼兒體、智、德、美等方面和諧發展。我們可以從有關學前教育的三個法規中瞭解到學前教育的任務是促進幼兒身心全面和諧的發展,但是在現實中如何完成這個任務,有哪些具體措施?又有什麼樣的保障措施?我們的教育往往是重智輕德,重認知教育輕社會性、人格的培養。這些局面如何得到改善?

  ***二***對於學前教育機構的規定

  1.現有的規定。在《條例》***1989***第三章專門規定了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式。例如,幼兒園必須設定在安全區域內、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還有對工作人員的要求等等。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註冊制度,未經登記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第十二條規定“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註冊。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註冊,並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存在的不足。

  1***對幼兒園多義務的規定,而缺少權力維護的規定。筆者認為,相關法規中,對學前教育機構,絕大部分都是對其義務的規定,而幾乎沒有對其權利的規定。比如在法規中,更多的是“必須”、“禁止”、“不得”等字樣,而很少有“可以”、“允許”這樣的語句。學前教育機構的一些正當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

  2***條款過於籠統,內容不夠全面,而且缺少操作性措施。我們可以在一些法規政策中看到對於幼兒園如何註冊規定的極為詳細,包括條件、程式、審批等等。但是對於幼兒園的登出的規定卻很少。

  ***三***對於學前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規定

  1.關於教師的資格與聘任的規定。

  1***現有的規定。

  《條例》***1989***第九條規定:“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等部門考核合格。”這是首次對幼兒教師設定了專門的從業政策規定。***199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在第三章專門規定了教師的資格和任用,明確了幼兒教師的資格,實行教師聘任制。這一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幼兒教師從業標準。《教育法》重申教師資格和教師聘任制的規定,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首次明確了學前教育是國家學制體系的一部分。現在一般的考核只是幼兒教育學、心理學,再加上對唱歌、跳舞、鋼琴、繪畫的考試。筆者並不否認它們的重要性,但是如果缺乏對幼兒的熱愛、缺乏理論知識、缺乏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質,我們培養出的孩子會是全面發展的嗎?

  2.關於教師的權力與義務的規定。

  1***現有的規定。

  《教師法》***1993***在第三章專門講述了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教育法》***1995***在第四章中講述了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條規定“教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規程》***1996***規定了幼兒園工作人員相關職責。在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教育等部門《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重申了要認真執行《教師法》,指出“幼兒教師享受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兒教師在進修培訓、評選先進、專業技術評聘、工資、社會保險等方面合法權益,穩定幼兒教師隊伍”。

  2***存在的不足。

  第一,對幼兒教師多義務性規定,缺少權力的規定。

  在《規程》中規定了幼兒園工作人員的相關職責,卻看不到幼兒教師有哪些權利。最大的問題就是幼兒教師的工資待遇低到一定程度。這個問題在城鄉之間、公辦與非公辦之間尤為明顯。有這樣一則材料:“在山東對17市的農村非公辦幼兒教師的待遇狀況的調查發現,只有淄博、青島、東營、濰坊、日照、德州六地公辦幼兒教師工資略高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外,其餘的市僅僅相當於甚至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例如,濟南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480元~540元,而農村幼兒園非公辦教師僅為360元。[5]另外,在網路上徵集學前教育問題中,提高教師待遇佔的比例最大,為33.1%。工資待遇低、社會地位不高、工作壓力大、付出和收穫不成正比等等原因使得大量幼兒教師流失、轉業。嚴重影響了幼兒教師隊伍的穩定,也阻礙了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缺少對幼兒教師編制的規定。

  在相關的法規中並沒有對幼兒教師編制的規定,這也是導致教師工資待遇低、合法權益得到不到保障、教師隊伍不穩定、教育質量不高等一系列問題的原因之一。

  第三,缺少對農村幼兒教師權益的規定。

  如果說幼兒教師是社會弱勢群體,那麼農村幼兒教師就是弱勢群體中的弱勢群體。據調查顯示,2004年,農村幼兒教師每月工資在300元以上的僅佔31%左右[6]。而且農村幼兒教師還存在其他的一些問題,據於冬青和樑紅梅的研究,認為農村幼兒教師存在學歷水平偏低、教師職稱評定情況較差,師幼比過高***2005年高達1:60***社會待遇差等問題。[7]

  第四,相關部門對維護幼兒教師權利缺位。

  幼兒教師雖然在法律中包括在中小學教師中,但在現實生活中,他們的權力與利益卻不能得到和中小學教師一樣的保護。他們的工資微薄,福利少而又少,正當權益不能得到保障、工作量大、缺少培訓和進修的機會……這些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相關部門卻沒有對此採取相關措施。

  3.關於獎勵與培訓的規定。

  1***已有的規定。

  《教師法》***1993***在相關章節中規定了教師的培養培訓、考核與獎勵。《教育法》***1995***在第四章第三十四條提到“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2003年《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明確了幼兒教師之後培訓的規劃和建設,並強調“將幼兒教師的培訓納入當地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我國也有新政策出臺,三年內對一萬名幼兒園園長和骨幹教師進行國家級培訓,各地自五年內對幼兒園園長和教師進行一輪全員培訓。

  2***存在的問題。

  第一,片面強調職前培養而忽視職後培訓。

  相對於幼兒教師職後培訓,相關政策對幼兒教師職前培養的規定從培養規格、課程設定到培養目標都更為細緻和具體,而職後培訓只是被從重要性上給予肯定,這樣不利於幼兒教師的專業化發展[8]。

  第二,缺少明確的培訓制度,培訓效果無法保證。

  沒有明確的培訓制度,許多培訓流於形式,並不能真正提高什麼。例如幾百人坐在一個教室裡,後面的人都聽不清前面的人在講什麼。這是對時間、金錢、資源的浪費。

  ***四***學前教育受教育者

  1.已有的規定。

  《教育法》在第五章專門講述了受教育者,但明顯是對青少年而言的。在《條例》、《規程》、《綱要》中卻沒有對幼兒的專門規定。

  2.存在的不足。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所謂的對幼兒的重視,也只是停留在口頭上,幼兒仍然沒有被看成是一個單獨的、獨立的個體,沒有被給予應有的權利。

  ***五***政府職責

  1.已有的規定。

  《條例》***1989***在第一章第四條中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並鼓勵和支援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資助幼兒園。”第六條中提到“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教育法》***1995***中的相關條款提到了政府的一些職責。例如負責有關教育工作,並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等。這是對政府部門的整體要求。2001年11月10日,教育部原副部長王湛明確指出,發展幼兒教育,政府有義不容辭的責任,而且明確了幼教事業的發展目標,發展方針和管理體制,為幼教事業的健康發展指明瞭方向。[9]

  2.存在的不足。

  1***政府對於學前教育的職責不夠明確。

  政府而對學前教育職責不清。例如政府部門如何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由哪些人員制定?制定的標準有哪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對幼兒園的管理工作包括哪些方面?派什麼樣的人員進行管理?

  2***缺少專門管理學前教育事業的機構。

  2004年機構改革後,我國有幼兒園11.6萬所,在園幼兒200萬人,而國家負責管理幼兒教育的專職人員僅有1人!教育部有效編制僅2人,實際在編1人。全國上下的教育行政部門只有11名幼教專職人員。31名兼職人員。[10]

  3***缺少對學前教育事業投入的相關規定與職責。

  學前教育並不屬於義務教育,一些政府人員並未引起對它的重視,同時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學前教育投入多少,學前教育的政府投入不能到位。

  4***缺少對農村學前教育的重視。

  目前,我國農村70%以上適齡兒童還沒有機會接受學期教育,近年隨著進城務工人員的激增,農村學齡前留守兒童問題日益突出。我們對農村學前教育並沒有明確的規劃和管理。[10]

  ***六***學前教育與家長、社會

  1.已有的規定。

  《教育法》***1995***在第六章專門講述了教育與社會,規定了父母的相關職責,社會相關的團體部門配合學校的教育。《規程》***1996***在第八章講述了幼兒園、家庭和社群。規定幼兒園應主動與家長配合、建立與家長聯絡的制度、成立家長委員會、密切同社群的聯絡合作。

  2.存在的不足

  第一,對家長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不夠明確。

  我們可以看出,在相關的學前教育法規中,只是簡單的要求幼兒園與家長建立聯絡制度。但是家長有哪些權利?有哪些義務?如何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怎樣和幼兒園更好的配合?這些問題沒有很好的解決。

  第二,缺少對社會相關組織、團體的規定。

  我們倡導社會團體要支援學前教育事業,但對支援的方式、程式以及政策都缺少相關的規定。

  ***七***學前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1.已有的規定。

  《教育法》***1995***在第七章專門規定了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第五十條規定:“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佔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

  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全國各級財政支出總額中教育經費所佔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規程》***1996***在第七章規定了幼兒園經費,其中第四十二條規定:“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沒有提到政府撥款予以支援。1997年《全國幼兒教育事業“九五”發展目標實施意見》規定:“拓寬幼兒教育經費渠道,加大投入力度,解決經費的渠道有政府撥款、主辦單位和個人投入、幼兒家長繳費、社會廣泛捐助和幼兒園自籌等等多種途徑。”

  2.存在的不足。

  1***未規定學前教育的經費支出比例。

  在《教育法》中規定經費支出隨國民經濟發展而提高,而沒有規定經費所佔比例。

  現實生活中,幼兒保育教育的經費,世界平均水平約為3.8%,而我國學前教育經費長期以來僅佔教育經費總支出1.2%~1.3%。美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以市場經濟為主的發達工業國家,政府對幼兒教育的財政投入一般佔該國幼兒教育總經費的40%左右。[12]

  2***缺少學前教育專項經費。

  義務教育是有專項經費的,這樣有利於義務教育各個方面的開展。而學前教育卻沒有專項經費,“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這使得學前教育的發展總是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

  3***經費分配不公,且利用效率不高。

  政府把大部分經費都投給公辦園,而佔了幼兒園總數很大比例的民辦園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甚至沒有,這樣不公平的分配不利於各社會力量辦園的積極性。在14省市調查結果表明,僅70%財政撥款用於城市和縣鎮公辦園,佔70%的集體、企業辦園得到的支援很少,農村鄉辦園沒有明確經費來源。[12]

  另一方面,很多公辦園拿到經費並未用於改善教育質量或提高幼兒教師生活水平或改善工作條件之用。

  ***八***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1.現有的規定。

  有關幼兒園的三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只是《幼兒園管理條例》的第五章規定了獎勵與處罰。

  2.存在的不足。

  有關的三個學前教育法規,《條例》、《規程》、《綱要》並沒有明確的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獎勵與處罰的規定對有些妨礙幼兒園開展

  正常工作的行為並不能起到震懾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侯敬芹.學前教育發展呼籲公平——對學前教育地位的反思[J].科教導刊,2011***1***.

  [p[7]於冬青,樑紅梅.中國農村幼教師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發展對策[J].學前教育研究,2008***2***.

  [8]魏軍.我國幼兒教師政策變遷的文字分析[J].學前教育研究,2009***6***.

  [9]王湛.發展幼兒教育,政府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在全國幼兒教育工作座談會的講話[J].幼兒教育,2002***1***.

  [10]步社民.關於幼兒教育價值和現狀的沉思[J].浙江師大學報,2006***1***.

  [11]彭世華.學前師範更加急需實行定向和免費教育[J].學前教育研究,2008***1***.

  [12]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7年全民教育全球檢測報告——堅實的基礎:幼兒保育和教育,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