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民法的心得體會

  民法學習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可謂是“痛並快樂著”,而且我們時常會有“山重水複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覺。那麼你關於又是怎樣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是的範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範文一

  我是機電的學生,很喜歡法律,於是選修民法學,主要是為了聽一下老師分析地一些案例。因為有些時候,光有理論知識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結合起來,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動,記憶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於民法的學習。

  就這樣,在每節課老師生動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嚴肅的法律條文變得鮮活,對民法的瞭解也更加深刻。隨著學習的深入,逐漸發現,民法是一門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維護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權利。

  下面,就結合一下我的所學,談一下學習民法的心得跟體會。首先,從民法的定義來說,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發生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可以是公民。這裡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國國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其中由兩個屬性,是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公民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公民的民事權利是從公民出生時開始,結束於公民死亡之後。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其中,年滿18週歲的我國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權利或者年滿16週歲且經濟獨立的也可以行使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滿十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凡是未滿十週歲且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能力的,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關於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相關內容。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的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責任的相關知識。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民事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責任根據法律根據的不同可以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與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又稱為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於該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4種。一是繼續履行。二是採取補救措施。三是賠償損失。四是賠付違約金。侵權責任成立的共同構成要件是無論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其責任成立都必須滿足侵害民事權益***即造成損害***與因果關係***侵害事由與損害後果之間***兩個構成要件。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分為兩大類,損害賠償和預防性救濟。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分為共同加害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侵權的形態有12種,不在贅述。

  最後,是關於正當防衛的一些內容。還記得老師當時是拿張三李四和一條狗做的案例分析。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的行為。我國對正當防衛成體的條件很嚴格,有起因條件,時間條件,物件條件,主觀條件,限度條件等限制。防衛過當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對我這學期學習的民法知識部分的串和。有些比較詳細,有些比較簡略。總而言之,我的收穫不僅僅是以上總結的那麼多,更多的是在生活,學會怎麼樣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我會更加努力地繼續學習,爭取達到目標。

  範文二

  民法原理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真的是無處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會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誇張的說,我們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範圍內,因此學習好民法,掌握好民法,運用好民法就顯得頗具實際利益和現實意義。

  民法被稱為是“萬法之母”,因此學習法律應當或者必須從研習民法開始。眾所周知,民法學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有著龐大而瑣碎、完整而嚴密的理論體系。學習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這就要求我們在民法學習過程中應當掌握一些有效的學習方法,更好的對民法知識融會貫通,領會民法學的真諦。

  對於民法學的學習方法,曾有諸多的民法學者撰文論述,我結合自己學習民法的實際感受和收穫來對學習民法的方法進行粗淺的介紹。

  一愛好第一,留意培養對民法學習的愛好

  興趣是第一動力,熟悉和學習任何一種學科都應當建立在興趣之上,民法學習也是如此,只有對民法學習產生濃厚的興趣,才能在學習過程中一直保持學習激情和熱情,才可能有動力去對某個詳細知識點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論述民法學習方法時留意強調如何思維等方面,其忽略了興趣這一大前提,沒有興趣是學不好或者說是學不“專”民法的。因此我們在開始學習民法時就要努力培養自己對該學科的興趣。那麼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培養學習興趣呢?以下幾方面可以參考:如像本文開始的那段笑話一樣,把現實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現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詞和原理,這樣,一方面有助於我們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詞的基本含義,更能使我們加深記憶,從而有興趣對這些知識深入學習;還可以通過對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來進行小組討論或者辯論賽的形式來培養學習的興趣;此外可以介紹一些民法學界的知名學者,瞭解他們的求學經歷、畢業院校、學術成就等方面的情況,或許發現其中有自己的校友,這樣也會對民法學習興趣的培養產生一定刺激和促進作用。

  二點面結合,巨集觀上把握民法的完整體系,微觀上掌握民法的詳細知識點

  民法是法學的“老大哥”,其理論體系是經過長時間發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確的把握民法的理論體系,對於能否把民法“學會”、“學精”、“學專”起著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體系雖龐大,瑣碎的知識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來並沒有那麼困難。孟德斯鳩曾說過:“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裡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通過這句名言。我們可以看出民法的權利本位,即民法主要關注對於個人利益的調整和保護,我們每個人都可能也可以成為自己利益的國王。瞭解了民法的出發點,接下來對於其性質、基本原則等方面的理解就簡樸多了:既然保護的是個人利益,那麼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個人可以成為自己利益的國王”,那麼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誠信等原則。自然人要進行交往,那麼必然會產生對某些事情的約定或者會對別人造成一些侵害,那麼民法體系中自然會有合同、侵權之類的內容,這樣看來對於物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內容就不難理解了。其實仔細分析,對於民法的理論體系,都是可以遵循著“保障個人合法利益為本位”的這條基線來一步步推匯出來。把握了民法的基本體系,接下來就要求我們對體系中每部分的具體內容或知識點加以學習和掌握,就像蓋房子一樣,大致的框架弄完後,再開始對於房內佈局進行完善和補充。這樣我們的知識才是系統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對於每個知識點的學習,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運用巧”,不懂就問,勤於鞏固。這樣我們所建的“房子”才會更耐用,更穩固,我們的理論基礎才會更紮實,更充分,對以後的學習和研究也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促進作用。

  三民法學習要堅持“從生活中來,到生活中去”

  “人生處處皆民法”,民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早上買菜做飯會形成買賣關係,吃完飯坐車上班會產生運輸合同,下車不小心被狗咬會產生動物侵權問題,去醫院路上交話費不小心交到其他的號碼上產生不當得利問題......其實也正是因為有民法的存在,我們的生活才會變得和諧,變得穩定。我們學習民法不能單單隻從書本上的文字知識出發,還要結合現實生活來學習。我們要善於發現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實際生活中感受民法的價值,此外我們還要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來解決生活中的問題。即所謂民法學習要“從生活中來,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識只有能夠被運用,能夠解決實際問題,才會被我們所熱衷;同時實踐活動也對我們的理論知識的鞏固和創新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因此,在民法學習過程中,要注重聯絡實踐,並在實際生活中豐富理論知識。這樣,也會更好的激起我們學習民法的興趣,更好的“以我所學,服務社會”。這樣的學習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義的。

  民法學習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論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對一個個知識點的記憶和積累的基礎之上的,因此我們在學習過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虛浮的學習心態,不要被一個較為複雜的知識點挫傷學習熱情。民法學習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可謂是“痛並快樂著”,而且我們時常會有“山重水複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覺。為此我們要深入淺出的進行理論分析,廣泛大量的進行書籍閱讀,合理變通的解決現實問題。民法學習不僅僅讓我們學到專業知識,同時也會對我們人性的培養,人格魅力的提高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們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學科”,民法學習也會讓我們的人生路走的更寬廣,更美好。

  範文三

  一、對民法的一些認識。

  法律是社會的調節器。任何部門法皆以一定的社會關係之調整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民法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的原因,在於它有自己特殊的調整物件和調整方法。

  民法的調整物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人身關係就是人格和身份發生的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財產關係就是大陸法系的“物權”就是以財產為媒介的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民法的調整方法分為事前調整和事後調整。民法調整在於恢復正常的民事關係。民法的性質。首先民法為權利法,其次,民法為私法,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人社會的憲法。民法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民事活動是日常的社會生活,民事社會活動在民法的範圍內活動。而民事活動超出了它的範圍才與行政法和刑法發生關係。民事活動是最基本的市民社會的活動,可以說民法具有領先性。

  民法是私人社會的法,是民間社會的法非權力社會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調整民事社會的法。它保護的是私權。因此我認為民法是民眾之法,具有極強的實踐性,植根於民眾的社會生活,來源於民眾的社會實踐,與民眾自身利益息息相關。在諸法之中,與民眾利益關係最緊密者,莫過於民法。

  二、學習民法的心得。

  學習民法不能只看法條,即使是把《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都背下來也是無濟於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對法條記憶的基礎上對實際問題的解決,即要聯絡實際案例,進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學民法,要多做練習,對實際上的案例進行分析,通過這種途徑去理解法條,也就是說在對法條有充足的理解基礎上,再去記憶。

  三、民法的展望

  展望民法有兩個角度,一是從法本身來看法,二是從法外來看法。進入21世紀的中國民法會怎樣發展?能否如前面所講,把市民社會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權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來,深入人心,這關係到中國法治化的整個程序,也關係到經濟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程序。

  從法本身的角度來展望中國民法。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成果,對中國的經濟、政治以至倫理確實有巨大的貢獻,而且更多的是開啟了一種民智,提出了一種新的治國理念,即不要貧困落後的社會主義,要讓人民過上富足的生活,過上自由的有尊嚴的生活。雖然這種自由狀態現在還受到許多約束,但與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極大的進步。改革開放以後,從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們更多地是從大陸法,包括從歐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華民國的民法中借鑑對我們民族發展、政治經濟改革有益的東西,結合國情,形成如今中國民法的基本狀況。並有了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公司法、票據法等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05年頒佈實施的物權法,當今中國的民法的立法體系不斷的趨於健全。

  但是可能我們中國還是需要一般民法典。法典化對於民主國家有著積極的意義。人治的基本原則是“臨事制刑”,即事情出現了才制定法律。而法治必須把規則預先公開。規則一旦制定,就不光約束老百姓,同樣也約束立法者和執法者,一個國家沒有什麼東西比“法”更大。法典就有這樣的功能:把所有的規則事先制定出來,公之於眾,以此引導人們的行為,保護人們的權益。法典的意義並不僅在於有文字規範,更重要的是要人們知道有什麼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而它更深遠的意義在於成為一種文化,成為人們的一種習慣和自由,即依法辦事,依法治國。

  民法典不是單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三十多年來法文化的結晶,需要充分的醞釀和準備。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程序,另一方面要對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審慎的態度,因為這畢竟是我國法治化程序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長一點的時間,中國也能搞出一部比較好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