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在公司有哪些待遇

  案例

  舟山定海讀者陳宗凡:我是某建築公司臨時工,自1981年進入公司至今,未享受到任何福利待遇,包括獎金分配。我多次口頭要求訂立勞動合同,均無結果。公司在今年6月30日完成轉換勞動關係***買斷工齡***。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能否享受與正式工同樣的待遇?公司是否應補償我這段時間的各種福利待遇、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分析

  舟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從反映的情況看,當事人主要是要求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要求成為企業改制時勞動關係轉換物件。根據舟山市企業改制勞動關係轉換有關檔案規定,勞動關係轉換物件為國有、城鎮集體企業的原固定職工***經勞動部門辦理職工錄用手續的***。而當事人雖說是1981年進入建築公司的,但如果沒辦理相關招用手續的話,性質也應該是臨時工,按照政策規定,不屬於企業改制勞動關係轉換物件範圍。但是如果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是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男性未超過60週歲、女性未超過50週歲的,根據《勞動法》,可按工作年限領取每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是要求享受獎金、福利待遇的問題。根據《勞動法》,企業有工資分配自主權,勞動者的工資與企業協商決定,工資中已包含了獎金、福利等。但是企業應該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不管他是正式工還是臨時工。如果當事人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三是要求享受雙休日、節假日的加班工資問題。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享受加班工資待遇。在同企業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在有效期內,信訪人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