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法律知識

  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必要途徑,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章 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

  1、廣義的法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狹義的法是指具體的法律規範,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國際條約也屬於成文法,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形式以成文法為主。

  2、我國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採用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3、按照法的創立和表現形式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權制定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式所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不成文法是指未經國家制定,但經國家認可的和賦予法律效力的行為規則,如習慣法、判例、法理等。

  4、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法應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5、狹義的行政法規專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行政法規的名稱通常為條例、規定、辦法、決定等。

  6、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基本內容的精闢概括,其核心是依法辦事;有法必依是中心環節。

  8、安全生產立法專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

  9、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是:法律、法規、規章、法定的安全生產標準。

  10、不同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或者同一安全生產行為做出不同法律規定的,以上位法的規定為準,適用上位法的規定。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數量一般多於上位法。

  11、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具有同樣的約束力,法定安全生產標準主要是指強制性安全生產標準。

  12、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對同一安全生產事項的技術要求,可以高於國家安全生產標準但不得與其相牴觸。

  13、同一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型別問題的法律適用上,應當適用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個人投資並由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投資人即股東決央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2、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人員資格的規定: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三是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3、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裝置、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

  4、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與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5、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6、生產經營專案、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7、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8、從業人員的權利:一是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二是得知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三是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權利;四是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五是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

  9、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一是遵章守規、服務管理的義務;二是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

  品的義務;三是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四是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

  10、安監部門監督檢查時行使的職權:現場檢查權、當場處理權***對一般違法行為***、緊急處置權***重大隱患***、查封扣押權***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1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經不設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等也必須由專人負責應急救援工作並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裝置。

  12、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責任主體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

  1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1***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4***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

  1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特性:獨立性、服務性、客觀性、有償性、專業性。

  15、生產經營單位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16、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安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17、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18、事故損害賠償與連帶賠償的區別在於,事故損害賠償只有一個主體,單獨實施了一個或者多個民事違法行為,其損害後果只能是一個,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