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維修管理制度範本
為加強對公司車輛維修的管理,減少車輛的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希望你喜歡。
一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對公司車輛維修的管理,減少車輛的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公司所有車輛維修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3條 公司車輛的維修分為日常維修與送修理廠維修兩種。
第二章 車輛維修規定
第4條 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即每輛車的司機必須固定,車輛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
第5條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後應立即上報車隊主管,並進行維修。
第6條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向車隊主管詳細說明維修的專案和損壞原因,經車隊主管稽核預算費用後,屬於100元以下修理專案的,經車隊主管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1000元以下修理專案的須經部門經理稽核批准後方可進行修理;1000元以上維修項的報請公司領導批准修理。
第7條 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8條 公司的公務用車及特種車輛進行維修時,必須由車輛主管提出維修專案申請,並對修理費用做出認真評估後,報部門經理批准,送達指定維修廠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9條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專案與送修專案不符時,應及時上報車隊主管並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第10條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隊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上報公司領導,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第11條 車輛完成中修、大修後,司機或車隊主管需要對車輛的維修結果進行驗收。
第12條 車隊主管應建立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並要登記造冊, 妥善保管。
第13條 送修理廠的車輛,要堅持厲行節約,修舊利廢,以修復為主,換件為主的原則。
第14條 接到車輛需維修資訊後,根據車輛狀況、維修專案,統籌安排車輛修理。對進修的車輛,根據維修規範和維修專案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判斷故障原因和決定維修手段。
第15條 對於比較大部件的維修或零件更換,應嚴格按照維修規範,先上報後更換的原則進行維修配件安裝。
第三章 車輛修理費用及報銷
第16條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多餘部分不予報銷。
第17條 車輛送修理廠修理及車輛的大修、中修費用由指定修理廠點每季度或每半年統一結算。
第18條 車輛修理的費用不得超過審批的金額,修車完畢後司機或具體承辦人應將廢舊零部件交車隊主管審查,車隊主管報公司領導稽核。
第19條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200元以下修理專案時,須電話徵得車隊主管同意;200元以上由車隊主管報請部門經理同意後方可維修。
第20條 車輛在路途中需進行維修時,司機也必須帶回替換下的廢舊零部件,經車隊主管進行核查後,方可進行報銷。
第21條 駕駛員因人為因素造成車輛與輪胎損壞的,由其本人承擔費用總價的20%。
第四章 附則
第22條 本規定經公司領導辦公會議審批後,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23條 公司原有制度與本規定發生衝突時,自本規定頒佈實施之日起,自動廢止。
第24條 本規定由機場執行保障部 機務特車室制定並解釋。
二
一、總則
1、為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車輛,包括北京公司車輛。
3、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擇優選定兩家。
4、行政人事部負責全部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成立車隊,車隊長由兼任。
二、駕駛員職責
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2、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3、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4、車輛需要維修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5、負責車輛年檢。
三、車隊長職責
1、協助行政主管對公司全部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2、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專案把關,確定維修
與保養專案。
3、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
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四、行政主管職責
1、組織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2、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3、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專案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式報部門審批。
五、維修與保養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六、車輛維修保養程式
1、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2、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並簽署意見;
3、行政主管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4、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5、駕駛員持《車輛維修審批單》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6、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7、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8、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行政人事部,車隊長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式補辦手續。
9、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七、費用報銷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1***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准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2***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3***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
4***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2、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行政主管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籤的《車輛維修審批單》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專案。核對無誤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3、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八、其它
1、行車安全獎***全年無事故的***按1000元/年·車發放;
2、車隊隊長崗位津貼***300元/月***。
3、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機關公務車輛及公司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第三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從採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第四條 後勤負責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五條 駕駛員職責
***一***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五***負責車輛年檢。 第六條 車隊長職責
***一***協助後勤對公司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二***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專案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
***三***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第七條 後勤專責職責
***一***組織監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二***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三***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專案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式報公司審批。
第三章 維修與保養
第八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第九條 車輛維修保養程式
***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並簽署意見;
***三***後勤專責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六***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 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後勤,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式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章 費用報銷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一***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准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二***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範圍的;
***四***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五***其它違反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後勤專責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籤的《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專案。核對無誤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條 車輛加油卡管理實行“總卡統管、一車一卡、現場簽字”原則。非特殊情況,嚴禁未通過油卡直接為車輛加油。
第十八條 公務用車相對固定到班子成員,科室工作用車隨對應的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用車由後勤調配。因工作需要交換用車的,須在後勤登記備案,原則上由固定到該車輛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其費用與里程登記在用車領導名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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