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讀高等自學考試八點必備常識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簡介
  一、制度的建立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社會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自學考試製度繼承中國古代優秀文化傳統,並與現代教育相結合,創造了以國家考試為主導、以個人自學為基礎、輔之以社會助學或自學輔導的教育形式,是中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一項創舉。
  我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創立於1981年。八十年代初,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加快,社會需要大批專門人才,群眾要求學習的願望十分很強烈,己有的高等教育形式都難以滿足社會的需求。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開放方針指引下,教育部著手組織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關於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核制度的決定”。1981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下發了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並決定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試行。以後參加試點的省逐年增加,到1985年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開展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試點。1988年3月3日,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總結了各地的經驗,報國務院批准頒佈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對自學考試製度的性質、任務、地位、機構、開考專業、考試辦法、畢業生使用等,以國家行政立法的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標誌著我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事業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目前,自學考試已遍及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軍隊系統和港、澳、臺地區,事業不斷髮展,報考人數逐年增多。截止1999年上半年,全國累計報名參加自學考試的考生達9048萬多人次,本、專科畢業生244.22萬人***其中本科畢業生1***9萬人,專科畢業生227.72萬人***,中專畢業生39萬多人,1999年上半年的報考人數達到645萬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其嚴格的質量和良好的聲譽得到了社會的普遍關注,影響波及海外,已成為我國規模最大的開放的高等教育形式。1999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的性質,以及它在我國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二、任務、物件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後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規定參加自學考試。
  三、組織管理
  1。中央機構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簡稱“全國考委”***: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的領導機構,在教育部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劃、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是教育部設立的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目前教育部自考辦設立的內部處***室***包括:自考綜合處、自考文科處、省級命題指導辦公室、自考理科處、自考助學指導處及考務與監察處、教材與出版處、科研處、資訊統計處等相關***室***。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委員會: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專家小組,負責擬訂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參與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各專業委員會或專家小組由本專業水平較高的專家學者組成。
  △全國教育考試暨自學考試研究委員會:由國內有關教育行政、教育學、教育測量學、教育統計學、考試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是自學考試政策、業務研究的諮詢機構。
  2。地方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設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和上一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指導下進行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管理自學考試日常工作。
  3。主考學校
  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北京大學等315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承擔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主考學校的任務。
  4。委託開考
  委託開考由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行業部門對專門人才的需要,向全國考委提出委託開考申請,由全國考委協調地方考試機構進行考試。自1985年以來,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接受國家財政部、統計局、司法部等19個國務院部委的委託,開考了國家經濟建設急需的32個專科、本科和中專專業,為行業部門培養了大批專門人才。
  5。解放軍自學考試
  1996年,經全國考委批准,解放軍總政治部成立了全軍自學考試委員會,負責軍隊自學考試工作,開設了軍需管理、軍械管理、航空工程機務維修、軍事高科技應用與管理等專科和本科專業。
  四、考試標準、開考專業
  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開考條件的實際可能設定。各學歷層次的要求在總體上與普通高等教育同學歷層次的水平相一致。
  專業考試計劃作為國家學歷考試的“總體設計藍圖”由各專業委員會按照嚴格的組織程式論證,確定開考專業的指導思想、培養目標、基本要求、學歷層次、規格、課程設定、課程學分數、實踐環節考核要求,推薦教材和參考書目。專業考試計劃是實施國家考試的標準性、法規性檔案,是個人制定自學計劃、助學單位制定輔導計劃的主要依據。
  1998年調整後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目錄》共分哲學、經濟管理、法學、社會學、政治學、公安學、教育學、中國語言文學、外國語言文學、新聞學、藝術、歷史學、理學、礦業、機械、電工電子與資訊、土建、化工、輕工、紡織、食品、交通、運輸、農科、醫藥和軍事等23類,共有專業224個,其中專科專業141個,獨立本科段專業61個,專本銜接的本科專業22個。
  五、自學、社會助學
  參加自學考試的自考生主要方式是自學,根據需要和可能,自考生還可以選擇面授、函授、廣播、電視、音像等方式接受指導和幫助。
  助學活動得到政府和考試機構的鼓勵和支援。各類教育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舉辦的社會助學活動遍及全國各地,受到自考生的歡迎。助學活動對於幫助自考生克服學習中的困難,完成教育過程,達到培養目標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自學和社會助學的基本內容是考試機構頒發的課程考試大綱,指定、推薦的教材和參考書。高等院校、出版機構、社會助學組織針對自學者的實際,還編寫了習題、練習和用於實踐環節訓練的錄影。
  全國考辦已制訂了數百門課程考試大綱,組織編寫了數百種教材。全國20多家出版社為自學考試提供教材、輔導資料的出版服務。全國考辦自考答疑網已正式開通,將利用Internet為考生提供考試、自學輔導和就業等服務。一個用多種形式為自考生提供全方位服務的體系正在形成中。
  六、考試、證書
  自學考試每年兩次在全國考委規定的同一時間進行考試。報考人員可在當地開考專業範圍內自願選擇專業報名參考。
  自學考試採用施考分科、學分累計的方式逐步完成學業。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分課程進行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發單科合格證並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課程的考試。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完成畢業論文或其他教學實踐任務,思想品德鑑定合格者准予畢業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其學歷。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有:中專畢業證書、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證書。同時設有單科合格證書和專業證書。符合學位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人員,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七、考試管理
  經過19年的實踐,自學考試已建立起一整套較為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操作程式。考試組織嚴密規範,考試紀律嚴格,堅持考試標準,實行教考分離,確保了畢業生的質量。近年自學考試在考試科學化、標準化方面取得了較大進展,計算機技術廣泛應用於考生報名、考場編排、閱卷評分、統計分析、考務考籍等考試管理各個環節。教育測量理論指導全國統一命題和題庫建設工作,省級命題、區域命題工作在全國考委規範下實行統一質量標準,人才選拔更加準確,自學考試的教育功能得到充分的發揮。
  八、改革發展
  近年自學考試的服務範圍不斷擴大,為了適應社會的需要,積極推動非學歷證書的社會考試。先後開設了計算機等級考試、公共英語等級考試及接受部分部門行業委託的職業資格證書考試;根據全國考委的部署,各地積極推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面向農村發展,為當地培養了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應用型人才,打通了高等教育面向農村的渠道,對於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加強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了承擔傳統的自學考試外,還承擔了對民辦高校的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認定考試和廣播電視大學“註冊視聽生”必修課程的考試。實踐證明,作為我國高等教育的一項基本制度,自學考試己成為落實《憲法》關於“鼓勵自學成才”、落實《教育法》關於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等條款的有力措施,成為終身教育的有效途徑,成為引導民辦高校辦學並評價其學生學業水平、頒發學習證書的國家教育考試。
  伴隨著新世紀的到來和國家改革發展的步伐,自學考試將努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提高教育質量,擴大服務面向,為我國教育的發展再創輝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