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書是不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成立及展開的基礎,也承擔著平衡勞動關係雙方主體之間利益關係的任務,可是有的單位以聘書來取代勞動合同,這樣的做法合法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聘書並不屬於書面勞動合同:一方面,聘書只是一個要約。勞動合同的成立需經過要約、承諾、簽約三個步驟。聘書屬於公司經過面試後,希望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單方意思表示,即要約。勞動者對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關內容,甚至也可以拒絕接受。接受則意味著承諾,雙方應當據此簽訂勞動合同。本案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後一步。另一方面,本案聘書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現實中,如果聘書的內容具備了上述必備條款,勞動者也已經直接簽字認可,表明雙方對勞動關係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聘書因而轉化成勞動合同,具備勞動合同的效力;反之,要是未經勞動者直接簽字認可,則意味著尚未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公司對仲某所發聘書只對其工作崗位、工作報酬、聘期進行了說明,且只有公司單方蓋章,並沒有包含其他必備條款,也未經仲某簽字認可,故不能視為勞動合同。公司仍需向仲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合同的違法責任如下: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