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超時加班能隨時辭職嗎
在一些工作崗位上,單位安排員工超時加班的情況並不少見。對於勞動者來說,如果?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勞動法》規定每天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如果單位安排加班超過了這個限制,則違反了《勞動法》。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單位如果存在強迫加班,則可以引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規定隨時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仍然依法支付加班費,那勞動者只有通過勞動監察舉報的方式迫使用人單位不安排過多的加班。如果不給加班費,則可以用這一條來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提前30天通知,結走所有工資***包括未支付的加班費***,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如果上面都夠不上,勞動法仍然賦予了勞動者寬鬆的解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所以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後,也能辭職,並結清工資。
何時勞動者可隨時辭職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單位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的。
3、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5、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7、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8、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9、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10、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1、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