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女性孕期有哪些特權
我們都知道,女性一旦懷孕,常在工作中受到某種約束,很多公司在招用女性的時候,都會有女性懷孕生產的一些顧慮,他們覺得女性一旦懷孕,對於公司就是一種損失。有些單位甚至出現以懷孕作為理由辭退女職工的情況,從而導致懷孕婦女在工作職場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對於職場女性來說,非常需要了解這7項職場孕婦特權,必要的時候可以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1、不得被辭退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單位不得辭退,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
解僱:分為孕期解僱和產後解僱兩種。
另外又有分依約定解僱,未依約定解僱。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職時,僱主會要求職員簽署一份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書。而未依約定解僱者,則是並未簽署任何協議書,僱主卻自行解僱懷孕婦女。
事實上,即使勞工依合約簽署了妊娠期自動離職的協議書,但在法律上來說,仍然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27條的規定***見下***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27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2、勞動保護
孕期與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強度大的、有危險性的工作。懷孕七個月以後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3、可帶薪休假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4、 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後享有產檢假規,在規定的範圍內,孕婦去醫院進行產檢,算正常出勤對待,具體的規定如下:
懷孕第1-6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以及健康培訓等;
懷孕第6-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5、 分娩期:98天***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
廣東新計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即在原來98天產假的基礎上,再增加80天,合計178天。
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6、哺乳期:每天有一小時哺乳時間
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7、有醫療報銷
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1、產前檢查:提供嬰兒出生證明的一次性支付2000元,其餘情況按本市規定的產前檢查專案及費用標準進行審批報銷,超過2000元部分不予支付;
2、單胎順產:2700元;
3、單胎難產***含剖宮產***:5200元;
4、多胎分娩:在相應分娩標準的基礎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5、終止妊娠的費用參照計劃生育相應專案標準。
如發生爭議,解決的辦法
如果孕媽媽或哺乳媽媽在勞動權利受到了侵犯,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瞭解了這些應享有的權利,準媽媽和新手媽媽就可以更好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畢竟,新時代女性,要擁有美滿的家庭,也應擁有快樂的上班時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