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加班費是有怎麼計算方法

  工廠是經常因為生產的需要而加班的,那加班的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有什麼計算方法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工廠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裡,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於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鑽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

  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勞動者能否拒絕加班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超過標準工作時間工作,稱為加班加點。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工廠實行計件工資有沒有加班費

  案例:我在一家加工廠上班,跟廠裡訂合同的時候,廠裡說跟我們實行計件工資制,“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並且把這一條寫到了勞動合同中。年底這段時間,由於廠裡新接的訂單太多,老闆每天都要求我們加班到很晚。我們不僅沒有休息日而且有時甚至還要通宵加班。我和工友都覺得與我們的勞動付出相比,工資太低,大家都想向老闆要加班費。但我們多次要求老闆給加班費,可老闆總是說實行計件工資制度廠裡不可能再向我們支付加班工資。請問,像我們這樣實行計件工資制的還能要加班費嗎?

  解析:計件工資制只是工資報酬計算的一種方式,它並不能改變法律對工作時間的法定標準。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從你介紹的情況看,你們的工作時間遠遠超過了44小時。而從上述法律規定看,超過44小時的勞動均應屬於加班,你們老闆應當向你們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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