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加班費有什麼計算方法

  現在已經很多有職工是沒有經歷過在工作日還要被安排加班的情況了,那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呢?有什麼計算方法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 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 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 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以上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

  許多人看了這條後就自以為了解了加班工資支付的規定了,往往就忽視了日工資數的計算和小時工資數的計算。其實該辦法還有解說:

  “加班加點的日工資計算:按本辦法第九條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小時工資的計算:日工資除以8小時。”

  工作日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根據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且該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但一般認為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當然,不論是按照那種方式確定工資數額,都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計算方法為: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折算為小時工資,即加班費=〔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加班小時數×加班費計提比例***150%、200%、300%***,如果用人單位規定的加班工資低於該標準,則應按前述方式計算得出的數額支付加班費。

  出差期間的加班費怎麼算

  員工因公出差, 涉及到工作時間問題的, 分成如下幾種情況:

  1、 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情況。

  有些情形下,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短程公出, 遲於標準工時制下的上班時間出發, 早於下班時間回程。 一般這類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費計算的問題, 但如果用人單位有相應的規章制度規定出差補貼的, 不論長短程, 只要員工出差異地的, 都應當按照規章制度規定給予出差補貼, 否則也會形成勞資爭議。

  2、 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跨越法定工作時間段但不涉及雙休日或法定節假日的情況。

  以標準工時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時間8小時為前提, 例如用人單位安排某員工前往連雲港的供應商處檢查產品質量。 該員工於當日14點從蘇州前往連雲港, 當晚住宿於連雲港。 次日上午前往供應商處檢查產品質量, 並於該日的14點返回到用人單位。 假設兩地的公路單程時間是6小時, 該員工檢查產品質量只需1小時 ***以上時間假設為已有客觀證據證明*** 。 用餐和休息時間員工可自行安排。 那麼該員工的加班工資是否應當計算, 應當如何計算?

  個人認為, 雖然該員工實際提供工作服務的時間只有1小時, 但由於在途的12小時是為提供工作服務所必須的程式時間, 該在途時間也應核算為工作時間。 故該員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時間工作時間是13個小時, 其中從當日14:00-17:30的3.5小時在途時間、次日1小時的服務時間和6小時返程的在途時間為正常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應按照正常工資予以結算。 而對於當日17:30後的2.5小時在途時間, 應當視作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應支付150%的加班費。

  3、 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跨越法定工作時間段且涉及雙休日或法定節假日的情況。

  某員工於週五14點從蘇州到連雲港的供應商處檢查產品質量, 於週六的14點返回到用人單位, 其他假設條件同前例。 這樣的情況下該員工的加班工資應當如何計算? 同理, 該員工從週五14:00-17:30的在途時間為正常的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應按照正常工資予以結算。 而對於週五17:30後的2。5小時在途時間, 應當視作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額外工作, 對於週六的1小時服務時間和6小時在途時間為雙休日安排加班, 用人單位應分別支付150%和200%***無法安排補休*** 的加班費。

  4、 出差員工提供工作服務的時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 但在途時間又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的情況。

  按照前述第 ***三*** 項實際已經明確, 在途時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的, 區分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安排加班、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況, 對於在途時間分別給予150%、200% ***無法安排補休***、300%的的加班費。

  5、 出差員工提供工作服務和在途時間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 但出差期間跨越雙休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情況。

  在該情況下, 由於出差所跨越的雙休日或者法定節假日期間員工並未提供勞動, 也就是說該日員工並未從事工作而是在休息, 只不過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 這種情況下,員工並不是加班, 用人單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資。

  6、 出差員工提供工作服務的時間和在途時間均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情況。

  毫無疑問, 此種情況下, 用人單位應當區分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安排加班、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況, 對於服務時間和在途時間分別給予150%、200% ***無法安排補休***、300%的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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