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撫養費訴訟時間期限怎麼分類

  夫妻離婚有孩子的,要付撫養費,但如果一方有長期不負擔孩子的撫養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告其,追討撫養費訴訟有時間期限,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追討撫養費訴訟時間期限是多久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追討撫養費訴訟時間期限分類

  一、如另一方已經明確表示將不支付撫養費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如一方未向另一方請求,另一方也未自覺履行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另外,關於訴訟時效還有其它規定,您可以瞭解一下。

  ***1***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訴訟時效為 3年。

  ***3***《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4***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追討撫養費訴訟主體

  法律為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而賦予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的權利,這種做法固有其合理性,但尚不夠完善。權利人只有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才享有訴權,而原離婚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不足支付時,應由義務方對義務的承擔進行重新約定,而作為權利人的子女,其撫養費只要有一方在支付,其權利就未實際受到侵害。進一步說,只要撫養子女一方仍在履行撫養義務,當原定撫養費不足支付時,應賦予原撫養子女的一方以訴權,因為新情況的出現是要求變更撫養費,這種變更屬於對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條款的變更。

  其次,當一方不履行子女撫養費之給付義務時,申請執行的主體為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可見,訴訟主體和申請執行的主體前後並不一致。

  最後,若所有增加撫養費案件均要求子女另行起訴,也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甚至耽誤其正常的學業或生活,且當子女作為訴訟主體時,往往引起子女與被起訴方的敵對關係,破環原本和諧的親情關係。這一立法設計不利於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護。

  撫養費給付標準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