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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約束力,是法律的一大特徵。可是你知道有關法律的黑板報該怎麼做嗎?下面小編為你整理了一些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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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黑板報相關資料1:法律知識
“歐化”刑法觀與常識主義的關係
前面已經提到,德國犯罪論體系沿著古典主義——新古典主義——目的論犯罪論體系——新古典主義和目的論相結合的進路,一直髮展到羅克辛的目的理性理論,都是以事實判斷、生活經驗判斷為起點,逐步發展到理性主義的漫長過程。在此過程中,價值判斷的成分不斷加重。歐洲的刑法,或者歐美的刑法發展非常迅速,其中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那麼,我認為,現在我們對它們的很多批評有可能是不合適的。我覺得最值得我們重視的就是歐陸刑法觀和常識主義之間的關係,以及對常識的尊重。
***一***隨著國際社會世界一體化,經濟上的,政治上的,特別是經濟上的,世界一體化程序的加快,國際犯罪的增加,出於打擊國際犯罪的需要,在歐美國家刑法高度趨同的趨勢很明顯。比如說,對死刑,儘可能廢除。在整個歐洲都廢除,在美國很多州也廢除了死刑。對很多新的刑罰方法***例如社群矯正***的使用,都說明刑法高度趨同。刑法高度趨同,和常識主義刑法觀有什麼關係?這種關係在於高度趨同建立在一個前提下,就是對人權的尊重,對人權的尊重最後可能又與其他的一些東西***例如,重視通過對規範有效性的維持來確保刑法的實現***聯絡在一起。人權和我前面所講的那種規範關係,以及對法益的保護等都有非常緊密的關係,人的基本權利是建立在他對某些很重要的利益獨享的基礎上的。這個問題在後文中還會涉及。
***二***歐陸各國文化的差異性存在,但是,刑法的共性更值得重視。刑法和價值判斷的聯絡特別緊密,雖然不同的國家文化差異性是存在的,但是,刑法的共性也是存在的。刑法和文化傳統以及價值系統的關聯特別密切,刑法又是高度趨同的,對一些特別重要的法益,即便歲月流逝,變化也很小。一個社會中穩定的規範關係的變化相應地也會很小。歐陸刑法觀普遍承認這樣的一個命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對一個犯罪行為,一個犯罪人,之所以要進行懲罰,前提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是明顯的不妥當有認識,由此出發,我們對刑法的解釋,以及要把刑法定位於保護規範關係、保護底線的秩序,實際上也是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承認。那麼,歐陸刑法觀有這樣一個基本的前提,實際上意味著不同國家的刑法觀念趨同超過差異。
林東茂教授指出,在刑法領域,“既要以生活經驗為基礎制定法律與解釋法律,復出經驗之外,作合理的價值判斷”。[14]歐陸犯罪論體系正是在尊重生活常識的基礎上進行價值評價和理性分析,因而取得了長足發展,很值得我們借鑑。但是,在我國刑法學界最近一兩年對犯罪構成理論的論爭中,通說有一個基本的前提,認為德、日的犯罪論體系都是外來的,是“他者”,和中國的實際並不相符,因而似乎不值一提。怎麼看待通說的這種傾向?日本學者丸山真男指出,任何國家的學者在引進別國的思想時,都必定存在著誤解。但是,“如果神經質地注目於其歪曲和變質的尺度,日本的思想也許會在某種意義上被全部描寫成對原物的歪曲和誤解的歷史……問題不僅在於弄清是否有‘誤解’,而且還在於要弄清其‘誤解’是否能夠解決問題,是否具有多產性”。[15]在引進國外的一些理論這一個問題上,日本和中國是相似的。這兩個國家的近代化問題都以如何自主獨立的應對西歐衝擊的問題緊密相關。中國和日本一樣,都要去應對西歐的很多理論對它的衝擊,尤其是在思想領域。在日本近代改革初期,引進西歐的思想,是受高度的目的性支配的。就像新中國剛建立的時候大量引進蘇聯的思想,受很多目的性的支配,都是在一定的狀況下,帶著一定的問題意識,把西歐的思想作為解決問題的道具來引進。這種目的性在近代化初期表現得相當顯著。當時的人們努力從一定的現狀中提取出一定的問題,並自覺地設法去解決這些問題,在這一過程中必然會產生新的思想。那就是說,在引進別國學者的思想過程中,開始有些混亂是正常的,甚至是有積極意義的。所以,中國刑法學的發展,建國初期是引進蘇聯的,而且引進之後也有一些改造。現在看來,有它成功的地方。但是蘇聯這套理論,要再往前發展、再精巧化,就有問題。所以,這個時候我們需要看看德國人、日本人,甚至歐美人,究竟怎麼看問題。我並不是說蘇聯這套理論就完全是錯的,完全要拋棄,我沒有說通說一無是處。但是,我們要尊重現在的德日刑法學,看看別人究竟是怎麼講道理的。在引進德、日理論之初,有很多誤解在所難免,而且有的誤解裡面蘊含著很多積極的地方、蘊含著很多很好的東西。丸山真男就提到,清末中國的思想家嚴復通過同時引進孟德斯鳩的思想和赫胥黎進化論這兩個人的理論,創造了一個思想,併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是,把18世紀法國孟德斯鳩的思想和19世紀後半期的進化論結合在一起,這本來是不恰當的,如果單純從歐洲思想史的發展來看,那簡直是邏輯上的混亂。但是,如果內在地去理解嚴復對當時中國現狀的認識和所採取的克服、解決的辦法,把西歐思想用作改變現狀的手段,那麼就會發現,把孟德斯鳩的思想和赫胥黎的思想同時引進並不奇怪。丸山真男還提到,在日本,自由主義、民權主義引進過程中,也有類似嚴復的狀況——我們現在認識到其重要性,但是當時,其實好多機會蘊含在這種對西方思想的歪曲當中。如果把上述問題作為思考的前提,往往只會糾纏於日本獨有、固有的思想問題,所以,丸山真男的意思就是說,在日本,很難說有固有的、優秀的思想觀念,那就需要去引進。在引進過程中,有可能會有問題,但也正常。理論發展的很多機會都蘊含在這裡面,隱藏在這裡面。[16]第二點,理論的發展要創新是很困難的,所以很多時候理論的發展蘊含在對他人的學習過程當中。在刑法學中,現在已經很難找到德國和日本學者完全沒有討論過而只有中國獨有的問題,“在國外,就一個具體問題,可以討論一、二百年,因為具體問題總是與理論根基相聯絡;而我國的刑法學總是很難持續地討論某個問題。”[17]所以,借鑑歐陸刑法學研究完全是理所當然的。丸山真男也曾經認真地討論了學術研究上的獨創性問題。他指出,思想史能否有獨創性,是一件很難評價的事情。關於獨創性,認真研究過的人都知道,即使拿歐洲的思想史作為背景,也很難發現有新出現的、全新的東西。正如人們所說的,歐洲思想史是以古希臘的思想為主題的變奏曲。也就是說,歐洲的整個思想史,都是在古希臘的思想的基礎上,做一些不大的變化。“所謂的思想史,大體上是古來思想不斷改編的歷史。也就是說,對過去的思想一讀再讀,讀透了再給予重新解釋,給之以新的光輝。不外就是這樣的歷史。從這個意義上看,真正的獨創,也並不是什麼全新的東西,當然也不是什麼新奇的構思”。[18]這個話用在刑法理論上也是合適的,也就是說,除了類似於客觀歸責這樣的理論是獨創的以外,真正的獨創也不是什麼全新的東西,也不是什麼新奇的構想。即或是客觀歸責理論,它和相當因果關係特別是其中的事實關係,還是有關的,它也可能是多了一個名詞,新瓶裝的是舊酒。分析這麼多,無非是想表明中國刑法學想要取得長足的發展,必須要有多種思路,所以要有比較寬廣的胸懷,認識到不同的犯罪論體系都有必要存在,所以,不存在一種理論比另外一種理論要優越這樣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需要承認的確存在可以從基本原理中推匯出普遍有效命題的“沒有國別的刑法學”。[19]
法律的黑板報相關資料2:法律知識
常識主義刑法觀的基本原理
迴歸常識的刑法理論,有一些基本的原理。這個問題相對複雜,我目前對此的思考也不太成熟。
***一***對犯罪的認定要慎重,需要考慮公眾基於生活經驗的規範感覺。一方面,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為防止刑罰權的恣意行使,國家只能依據事前制定的法律才能對某種行為進行處罰,行動的預測可能性原理是罪刑法定的當然內容。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預測可能性,只能以行為人而非裁判者的觀點出發,考慮在實施行為的當時,根據其生活經驗對該行為可能被刑法所禁止是否有所認識。如果從行為人的角度看,根據其生活經驗,難以形成規範認同,對行為可能受到否定性評價沒有認識,刑罰權的動用可能就存在問題。在這個意義上的刑法規範,首先是行為規範,其次才是裁判規範。另一方面,對犯罪的評價要從事實出發,再到價值評價。犯罪認定上的慎重意味著什麼呢?不能一上來就給被告人帶意識形態的帽子,認定他破壞了社會主義社會關係,不能一下子就一棍子打死,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就認定他是主犯,讓被告人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司法上要有專門的機制給被告人以辯解的機會,要在不同的犯罪成立理論階段、層次讓犯罪人辯解。這就意味著犯罪論體系一定是階層的,控訴的機制蘊含在中間,辯護的機制也蘊含在中間。所以,控辯能夠對抗,在理論的構造上能夠為這種對抗留有空間。對此,通說肯定會批評:憑什麼一定要有階層的理論?這可能是更復雜的問題。階層的理論,我一再強調說,出發點從形式上看是要給被告人辯護的機會,但是,該理論的實質在於先有經驗的判斷、生活常識的判斷,或者說是先有事實的判斷,再到價值的判斷、實質的判斷。而我們現在所講的四要件理論,這種判斷是全部糅合在一起的,沒有先後過程之分,當然會帶來思維上的混亂。
***二***關於規範和法益的關係的問題。刑法要保護法益,但最終要保護的是規範關係和底線的秩序,實現社會有序化。這又回到了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的關係問題上。大谷實教授認為,犯罪是違反社會上一般人應當遵守的倫理規範進而侵害或者危害法益的行為,因為犯罪是侵犯了社會倫理規範,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造成了法益侵害,所以要對其進行處罰。[20]法益以社會倫理規範的存在為前提,刑法以社會倫理規範為基礎,規範和刑法的關係就特別密切。刑法要保護法益,但也要保護規範關係,這是二元論的觀點。
我對此有進一步的解釋:關於規範和法益的關係問題,我認為規範違反或者行為無價值的判斷重於法益侵害說、結果無價值?我認為,這樣的理論是最容易考慮常識主義的一種理論,迴歸常識的基本刑法原理意味著在立場上是行為無價值論的。在規範和法益這兩個概念之間,法益侵害說認為它是重要的,它是唯一的東西。但是,在我這裡,法益只是表面的東西,規範關係的維持是最終的東西。但是,對此需要特別詳細的論證。我初步的考慮是,在現代社會中存在的不是單純的個體,而是利益和價值取向都不同的規範共同體和社會。實際上,如果世界上只有一個人,什麼都好說;有兩個人時就有矛盾了;有三個人時,就是一個社會,就需要規範。所以,在現在社會存在的不是單獨的個體,而是利益和價值都不同的人的群體,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必然承認有一些東西是優先的,是具有優越性的東西。那麼這個具有優越性的東西不一定是法益,而是規範關係。也就是說,不是法益重要,而是因為我們要維護這個關係,才說由法益所體現出來的、或者法益背後的關係重要。換句最簡單的話說,法益是重要,但是,必須是我們說他重要他才重要,而當我們要說什麼東西重要的時候,我們一定是將其放在規範關係中去理解,法益這個東西的重要性才能凸顯出來。我前面曾經提到被告人的權利,提到歐陸刑法的合理性問題,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和我這裡所講的規範關係存在以下關聯:在一個社會當中,有一些最底線的秩序,最基本的規範關係,這個規範關係的存在,決定了人的生存狀態和生存質量,有這樣的東西存在,個人才能安心,自由才能得到保障,生存才有質量。這樣,才有被告人權利的概念,在承認被告人權利這樣的背景下,才會說某些權益或者利益,是重大的,所以才會有法益這樣的概念。所以,在我的理論體系中,規範關係最為重要。有人可能會說,我們這個社會當中有一些最基本的東西,比如生命、身體、財產、婚姻都很重要。但是,反過來也會說,這種法益,比如生命、身體、財產、婚姻都只不過是規範關係的體現。法益,要在規範關係中得到承認才會凸顯其意義。而規範關係基本是由一些道德、倫理規範所組成。“幾乎在所有地方,人們都服從於某些具有道德性質的規則,例如保護生命和身體、財產和婚姻”。[21]對於法益和規範之間的關係,我現在考慮可以做這樣的解釋:我以生命權為例來做解釋,任何人都有生命本能,都有攻擊別人的本能,都有暴力的傾向。但是,並不是每個人都會成為殺人犯,只是說人人都有可能攻擊別人,但是,並不說人人都可能成為罪犯。但是,個人實際上是潛在的罪犯。為什麼有這樣的可能,但是很多人並不會去殺人、不會去傷害他人呢?因為有刑法的道德性的約束。這個道德性的約束就是說,只要你覺得生命重要,不願意別人侵害你,你也不應當侵害別人。反過來,別人也應當這樣去思考問題。換言之,任何人都不應當成為別人的刀下鬼!那就是說,你的生命權是受到很護,這是法益。這時候,生命權應當受到保障,看起來好像就是因為生命權是重要的。但是,中立地看,或者動態地看,說某一個東西重要是沒有意義的。必須是別人認識到這個是重要的,從而不侵犯你,這個東西才是重要的。說婚姻、財產、生命這樣的東西重要,其實是沒什麼意義的。它們當然重要,但是說它們重要其實是因為在特定的規範關係、特定的社會環境中,別人認識到這個東西重要。而當別人認識到這個東西重要,而且需要去保護的時候,才不會使用暴力。這樣的思考,是放在規範關係裡討論的。所以,僅僅說生命權重要是不夠的,要讓別人也承認、認為它重要,這才是關鍵。法益概念一定生存在規範關係當中,或者在規範關係當中,這個概念的重要性才得以體現,才顯得有意義。赫費指出:“我之所以有生命和身體的權利,是因為所有的別人都有義務去剋制他們以暴力侵犯我的能力……並不是因為每一個人的存在都以生命和身體為一個***優先的***利益,而主要是因為:***1***利益只有在相互性中才能實現;***2***在‘相互性的體系’中,每一個人所宣稱合理的作為***別人應該放棄使用暴力***,只有以相對的作為***自己放棄使用暴力***為條件,才能成立”。[22]
一個人,之所以有生命,或者他的生命顯得特別重要,是因為所有的他人都要剋制他們以暴力來侵犯被害人的衝動。在這個意義上,在規範關係上,這個法益才重要。財產也是一樣的。假設我有一隻名牌手錶,價值一萬元,我天天戴著它,我自己感覺它重要,因為我知道它是價值較高的財物,但是,靜止地看,這個手錶本身對別人、對刑法來講,都是沒有意義的。只有別人認識到這個東西重要,它的價值才能有意義。所以,家財萬貫對別人來說沒有什麼意義,如果沒有人來偷、沒有人來搶,刑法根本就不管。刑法要干預的是,在規範關係當中,他人的財產是不能動的,任何人都應當尊重他人的財產。這就是說,某種法益是不是很重要,完全是相對的,必須放在規範關係中去闡釋——你不能侵害我,你不能對我使用暴力,你必須要剋制你的暴力衝動,要不就會對整規範關係產生影響,進而侵害法益。所以,我們現在所討論和重視的法益概念,是靜止的概念,可能對一個人的世界或者兩個人的世界是有意義的。但是,我們現在都生活在共同體之中。“共同體是一種個人聯合體,或者是含有合作和衝突諸因素的關係結構”。[23]一旦這個世界上有了三個以上的人,並結成共同體時候,傳統的、靜態的法益概念,或許有問題。這是我所理解的法益和規範之間關係。那就是說,在這個意義上,犯罪是對規範的違反,違反的本質在於行為的無價值,以此為立足點的刑法學,才是最接近於常識主義、接近於公眾認同的理論。
為什麼行為無價值論很接近常識呢?[24]那就是說,犯罪行為一定不是孤立的行為,不是真空狀態下的行為,而是社會當中對社會有害的行為。而說它對社會有害的時候,它一定是對某個東西的破壞。而對某個東西的破壞,最後的落腳點,有一個實體,或者這個實體的權益被破壞。但作為實體的法益一定要在社會規範聯絡中去保護、在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中去理解,它才會有意義。也就是在這個意義上,許玉秀才認為:“法益論其實也是規範論……法益本身也是一定規範目的下的產物,社會的同一性可以隨不同時空而變異,在整個20世紀的時空下,刑法規範不過是將提供個人發展生命的資源評價為法益,評價為證明社會同一性的方法,如果將保護法益說成是規範效用的隱喻,其實是相同的意思”。[25]
***三***刑法具有文化意義上的普遍性,它來自於對生活常識的承認,意味著我們對歐化的某些刑法理論的學習。對於生活常識的承認,要求犯罪論的建立從事實的判斷到規範的判斷,從生活經驗的判斷到價值的判斷;對犯罪論中很多問題的處理需要考慮公眾的生活常識,例如,對於因果關係的錯誤,即便行為人對於因果流程存在認識錯誤,但只要結果“保持在根據普遍的生活經驗可以預見的範圍之內……所設想的和實際發生的因果經過之間的不一致便屬於‘非本質性的’”。[26]
只要在刑罰論中,報應是滿足了人最樸素的願望,最起碼的生活常識。但是,報應的要素裡面,要受積極的一般預防理論的約束。也就是說,刑罰論裡面應當有積極的、一般預防的因素來調解報應的東西,也就是一體論的,或者是折中的刑罰論。在這個意義上的刑法學,無論其多發達,都是接近於或者充分考慮了常識的理論。
基於前面這三點最後得出的結論就是:迴歸常識的中國刑法學,一定是考慮國情、中國獨特文化的理論。這樣的刑法理論,很可能是一個折中的理論,也就是我所主張的是二元的行為無價值理論。[27]我認為,這是適合於中國當前實際的理論。堅持這種理論,實際上就是在中國確立了刑法的基本立場,學派形成和刑法學回歸常識的過程是一個相輔相成的過程。由此,在刑法學的核心問題即犯罪論體系的論證上,犯罪論體系要階層化、精緻化,以事實和經驗的判斷為思維起點,最終要形成價值判斷,由此形成精巧的刑法解釋體系。堅持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也適度考慮了歐陸刑法傳統,在借鑑過程中,特別思考規範關係和法益的輕重問題,思考規範和法益的關聯性,並最終以規範關係為本,建構接近於常識的理論體系,由此就會形成與中國當下社會發展態勢相契合的理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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