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需要具備哪些的內容

  在生活中,一些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在入職之前都需要跟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的,那麼,保密協議需要包含哪些內容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保密協議的內容,希望能幫到你們。

  保密協議的內容

  1、保密協議形式

  在簽訂保密協議時,雙方既可在《勞動合同法》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都應當採取法定的書面形式,並做到條款清晰明白,語言沒有歧義。

  2、保密協議內容

  ***一***明確保密資訊範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物件、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範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二***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祕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於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燬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祕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祕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三***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祕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祕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四***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祕密、涉及商業祕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檔案的儲存與銷燬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並不意味著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五***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雖然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可不約,但不可否認競業限制條款是商業祕密有力的保護傘。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以及條款解除的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

  ***六***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機構,但爭議解決機構必須確定、唯一,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不能既約定選擇A地又約定選擇B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

  保密協議的有效期

  關於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後,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祕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

  員工在離職之後,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而對於一般的保密資訊,離職之後,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3年後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祕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一般的保密資訊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的區別

  1、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而競業限制義務則是約定義務。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源於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誠義務。忠誠義務是基於誠信原則產生的合同當事人所普遍承擔的一項義務。在勞動合同中,因為勞動合同的人身屬性,勞動者所承擔的忠誠義務的程度顯然要大於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勞動者只要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就必須要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承擔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法定的,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勞動者也應當遵守。而競業限制則必須由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並不當然負有競業限制的義務,除非雙方有協議約定。

  2、保密義務是無償的,而競業限制義務則是有償的。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勞動者不能因為履行保密義務而要求額外報酬。用人單位即使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係終止後,沒有向勞動者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勞動者也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涵蓋了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和勞動關係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3、違反保密義務可能承擔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或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最多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以及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形式責任。而由於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勞動者單純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限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勞動者是否在職都應履行保密義務,而勞動者離職後才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有絕對的保密義務;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有相對的保密義務,即原則上勞動者可以運用此前所學的知識或者所獲的經驗,但是應當兼顧原用人單位的利益,通常會有一個期限的限制。只要商業祕密在法律上還不被公眾所知悉、未喪失其法律性質,勞動者無論在職與否都應當遵守保密的義務。所以只要勞動者所知悉相應的商業祕密有效存在,那麼勞動者就應當一直履行保密義務。而在勞動關係終止後,為了更好的保護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原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議以限制勞動者的就業自主權的方式來保護商業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