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級市和省級市的區別

  從新中國市制的法律地位的確定、政策法律規定的調整及設市的實際變化情況看,我國市制有如下一些內容和特點。 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我國省級市地級市和縣級市的區別

  1、市制由多層次的行政區劃建制構成,從法律上劃分包括直轄市、省轄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及自治州轄市三個層次。1998年底全國有直轄市4個,省轄市627個,自治州轄市37個。從行政等級上劃分包括省級市、副省級市、地***州***級市和縣級市四個等級,到1998年底,有省級市4個***四個直轄市***,副省級市15個***在行政區劃統計中歸為地級市***,地級市212個,縣級市437個。所以,我國市制的構成可以概括為“三層四等”。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稱謂,我國市制只有“直轄市”和“市”之分,直轄市不入省的行政區域範圍,由中央直接領導,其法律、行政地位與盛自治區平行。除自治州轄市外,所謂“地級市”、“縣級市”都屬省轄市。在省轄市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只有設區的市和不設區的市之別,沒有“地級市”和“縣級市”之分。

  地級市和縣級市的稱謂在檔案中正式使用是80年代前期才出現的。主要源於市領導縣體制大範圍推行後對省轄市進行分類管理的需要。1983年5月18日國家勞動人事部、民政部在《關於地市機構改革的幾個主要問題的請示報告》中首次使用“地級市”和“縣級市”,同年在國務院有關行政區劃批覆中正式使用地級市和縣級市。此後,地級市和縣級市之別廣泛體現在機構編制、幹部配置及工資待遇、經濟和行政管理許可權以及司法制度等各個方面。

  地級市即指行政地位相當於地區和自治州的市,主要是省轄設區的市。在分稱“地級市”和“縣級市”之前,省轄市有三種類型,一種是由省直接領導的市,一種是由地區***專區***代盛自治區領導的市,一種是自治州領導的市。其中省直接領導的市一般規模較大,並多分設市轄區,這類市即是地級市的主體。推行市領導縣體制以後,地級市不僅設有市轄區,而且還領導縣。1983年以來地級市的數量增幅較大,由144個增加到1998年的227個***含15個副省級市***。新增的地級市大多數是地改市、少數是縣級市升格而來,227個地級市中設區的市有222個,只有5個地級市不設區,即浙江省湖州市、廣東省中山市和東莞市、海南省三亞市、甘肅省嘉峪關市,其中湖州市不設市轄區但領導縣,其他4市不設區也不領導縣,俗稱“直筒子”市。

  縣級市是指行政地位相當於縣,包括省轄縣級市和自治州轄縣級市。縣級市不設市轄區,從直接行政領導關係看,縣級市一般由地區、地級市代管,自治州轄市則由自治州領導。改革開放以前,縣級市一般是從縣域範圍內分出一個或幾個鄉鎮設市而來,也就是常說的“切塊設市”。那時,我國縣級市發展緩慢,一定時期內比地級市還少,如1975年全國有地級市96個,而縣級市只有86個。改革開放以後,加快了設市速度,改革了設市模式,特別是1983年以後撤縣設市越來越多。到1998年底全國共有437個縣級市,比改革開放前的1977年增了347個,其中80%是撤縣設市而來。

  副省級市是從計劃單列市發展而來的,全國只有15個,由於《憲法》和《組織法》沒有規定,因此在行政區劃系列中仍列在地級市之中。為加快中心城市的發展,1983年2月國務院首先批准重慶市在國家計劃中實行計劃單列,1984年又陸續批准對武漢、瀋陽、大連、廣州、哈爾濱、西安實行計劃單列。此後又有一些城市實行計劃單列,總計實行計劃單列的市有重慶、武漢、瀋陽、大連、廣州、哈爾濱、西安、長春、青島、廈門、寧波、成都、深圳、南京等14個。實行計劃單列的市,主要計劃指標的基數與省劃開,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直接納入國家計劃進行綜合平衡,賦予省一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計劃單列體制在調動這些城市的積極性,加快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增強城市功能,擴大對內對外開放,進一步發揮中心城市的吸引力和輻射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收到了積極的效果。但省會城市實行計劃單列後,省市矛盾日益突出。

  為此,1993年中央取消了省會城市的計劃單列,計劃單列市只剩6個非省會城市,即大連、寧波、青島、深圳、廈門、重慶。1994年2月25日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意,決定將廣州市、武漢市、哈爾濱市、瀋陽市、成都市、南京市、西安市、長春市、濟南市、杭州市、重慶市、大連市、青島市、深圳市、廈門市、寧波市共16市的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這16市中,除濟南、杭州2市外,其餘14個原都是計劃單列市。在省的統一領導下賦予比其他地級市更多的管理許可權,同時,中央在機構設定、幹部配備、工作部署等方面也與一般地級市有著不同的政策規定。

  2、當代中國市制兼具城市管理和區域管理的雙重性,市既有自己的直屬地盤市區,又管轄下級政區。我國建制市的設立一般是從縣域析出,80年代以前設立的各類城市中的絕大多數都是由此而來,以這種形式設市俗稱“切塊設市”。所以過去城市建制的一般特徵是指管轄城市地區的市政當局,其職責行使的地域範圍很小,限定於市區。這種模式是西方國家市制的主要模式,如美國有19000多個市政府,各市政府只管自己“腳下”的一小塊城區。

  舊中國的市制也是這種模式,市管轄的範圍大的百十平方公里,小的幾平方公里,也就是城區和郊區。新中國成立初期市制也是城區型模式,城市政權管轄範圍也是城區和郊區,少數城市管轄有較大範圍的農村地區。1958年開始,我國市制發生了大的轉變,傳統城市型行政區劃建制開始向城市型與地域型相結合模式發展,直轄市和一些較大的市***即地級市***開始大範圍地實行“市領導縣”體制,市政權除直接管理城區外,還通過所轄縣管理廣大農村地區。雖然1961年以後市管縣體制有所回落,但直轄市和少數較大的地級市一直堅持這一體制。1978年的憲法修正案把市領導縣體制寫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就從法律上確立了市制實行城區型與地域型相結合的行政區劃建制模式,一般稱為廣域型市制。此後,市管縣體制越來越多,特別是80年代初期開始逐步全面推行,到1998年底,全國4個直轄市全部領導縣,227個地級市中既不設區也不領導縣的只有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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