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案例
07國道行駛至某區沙井新橋路時,該車車頭與黃某駕駛的因故障停在路中維修的粵BXXXXX號貨車車尾發生碰撞,引發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經深圳市公安交警部門某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方某承擔主要責任,黃某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雙方在公安交管部門主持下,已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
【分析】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交管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具有交通違法行為、其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客觀情況認定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本案中,經過公安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證實,李某由於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機動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關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等要求,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過錯。同時,黃某駕駛的車輛因故障停在車道中,未移動車輛亦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過錯。因此,在權衡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過錯嚴重程度,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黃某 負事故次要責任。
據此,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同時,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定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