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怎麼劃分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 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 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 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係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 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為 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訊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