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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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

  是指商標註冊人通過法定程式允許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商標註冊人稱為許可人,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一方成為被許可人。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是商標註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內容。與註冊商標轉讓不同的是,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不導致商標專用權主體的改變,商標專用權仍由許可人自己擁有。根據,商標註冊人可以取得商標使用費,被許可人則取得按照約定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的方式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註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於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註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採取必要措施。

  2、獨佔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

  即在規定地域範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享有獨佔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佔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佔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於“準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註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合同備案時間

  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報送備案時,許可人應提交《合同備案表》、合同副本、《商標註冊證》影印件,並按照規定繳納備案費。

  合同備案效力

  商標許可使用是商標權人實現商標財產權的重要途徑之一,對於“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我國商標法第40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 43條均明確要求許可人應履行“備案”手續,但卻未涉及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的法律效力問題。我國最高法院頒佈並於2002年10月 16日施行的《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十九條彌補了現有法律規定的不足,該條共有兩款,即:

  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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