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廢棄物的立法現狀
電子廢棄物既具有汙染性,又蘊含著潛在的利用價值,含有有毒物質的電子廢棄物如果貯存、拆解或處置不當,除了對自然界造成汙染外,還會形成一條危害人體健康的汙染鏈,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1.立法級別低
隨著現代電子工業的發展,《固體廢棄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迴圈經濟促進法》等已不能有效地管理具有高增長性、高危害性,高資源性、難處理性的電子廢棄物。而目前我國暫時沒有一部較高層次的法律對電子廢棄物進行專門規制,現有的法律法規大多數是部門規章。由於這些現有的部門規章立法層級較低,所以當與其他層級比較高的法律法規在適用時發生衝突,就無法得到有效的適用,從而不利於電子廢棄物的監督與管理。
2.立法觀念落後
我國電子廢棄物監管立法的核心理念仍為傳統的末端治理模式,重點仍是電子廢棄物的拆解和處置工作,最初的產品設計生態化並沒有引起立法者的足夠重視。即使傳統落後的拆解處理方法會對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現行立法仍然表現出“重拆解,輕回收”的特點,側重點也僅僅侷限於電子廢棄物的拆解處理,缺乏切實有效的回收再利用制度。
3.立法重複
目前我國對於電子廢棄物的監管採取的是分級與分部門監管相結合的形式。發改委、資訊產業部、國家環保局等部門都以自身的職責為出發點,單獨或聯合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定。這些部門規章雖然出自不同的部門,但卻都是對同一方面甚至同一問題的規定,各部門缺乏有效溝通,從而導致管理職責重合,發生重複立法的情況,而且多個部門皆有權責,還會造成要權推責以致有權無責的後果。 4.責任分配不科學
我國現行立法只是簡單地規定了生產者繳納廢棄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金的義務,但是卻忽視了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分配問題。對於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分配仍不夠明晰,因而出現了利益相關者各自為政的情況,極其不利於儘早形成切實有效的電子廢棄物監督管理體制。
電子廢棄物的處理制度簡析
1.《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頒佈對電子廢棄物的汙染防治有指導性意義。本法原則性規定了對固體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以及對危險廢物的相應處置辦法。與此同時,該法第18條第2款“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的規定,第一次把生產者延伸責任適用在了固體廢物的防治領域,雖然這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卻為生產者延伸責任成為固體廢棄物監督管理制度中的一項原則奠定了基礎。
2.《清潔生產促進法》
《清潔生產促進法》的頒佈,標誌著我國環境保護的立法理念已經從末端治理轉向了全過程控制,並第一次在立法中引入了產品生態設計義務。該法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週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於降解或者便於回收利用的方案”[1],對從初始就製造清潔的電子產品具有指導作用,為生態設計立法在電子產品領域的適用奠定了基礎。但針對愈演愈烈的電子廢棄物問題,仍缺乏專業的科學處理方法和迴圈再利用的相關規定。
3.《迴圈經濟促進法》
《迴圈經濟促進法》對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處理做了進一步的規定。首先,確立了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電子產品,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其次,規定了對再利用產品的標識責任,回收的電子產品,經過再生產後銷售的,必須嚴格符合再利用產品的標準,並在顯著的位置做出再利用產品的標識[2]。但該法偏重於引導性,法律強制力不足,可操作性較差,這些對電子廢棄物的汙染防治和迴圈利用無法起到根本作用。
4.《電子資訊產品汙染控制管理辦法》
《電子資訊產品汙染控制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的電子廢棄物監督管理立法,被稱作中國的ROHS指令[3]。為了減少電子產品廢棄後對環境造成的損害,促進生產和銷售低汙染的電子資訊產品,提出了生產和設計環境友好型產品的要求,這也是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對電子資訊產品廢棄以後的回收處理等不在調整範圍之內,且其屬於部門規章,法律效力有限。
5.《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的頒佈標誌著我國電子廢棄物監管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該條例較為全面地規定了電子廢棄物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規定了廢棄電子產品處理目錄、處理髮展規劃、基金、處理資格許可等制度。其中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要求生產者採取有利於綜合利用資源和無害化處理的方案,使用低毒低害、便於再利用的生產材料,生產者應按照規定履行電子廢棄物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用於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補貼,但對於如何推動生產者履行該項責任,並無具體的措施。
此外,為保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的有效實施,自2009年以來,環保部、商務部、財政部等部門相繼頒佈了《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等規章,對進入監管範圍的電子廢棄物的種類、拆解處理資質的許可條件和程式、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的方式回收電子廢棄物等電子廢棄物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進行了規定[4],但因為大多數規章是近期才頒佈的,相關的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尚需要時間進行學習,從而有效地貫徹實施,而現有企業要達到有關規定的要求,也同樣需要一定的時間和其他方面的投入。
電子廢棄物的立法完善方法
1.制訂電子廢棄物管理專項法律
我國現階段缺乏一部專門規範電子廢棄物的法律。現有的部門規章大多數是各部門根據自身具體的監督管理範圍而制定的,電子產品的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消費過程中的汙染防治以及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迴圈利用、處置並沒有被涵蓋在內。因此,制定一部電子廢棄物管理的專門立法作為《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下位法十分必要,從而嚴格規範電子廢棄物的處理活動,對進口電子廢棄物建立嚴格的准入制度;建立處理電子廢棄物的企業的資質制度;進一步明確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消費者責任制度、清潔生產製度、生態設計制度、基金制度、財政和稅收制度等。同時,還應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和其相應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2.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為避免“多重管理”的現象發生,通過立法明確各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從管理組織層面來保證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順利完成,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有權無責的現象發生,有利於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同時,由於國家立法不完善,各地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處理也呈現不同的特點和管理需求,有必要制定電子廢棄物監管的地方性法規,以適應本地區的實際需要,強化地方政府的職責,彌補國家法的不足。
3.擴大公眾參與程度
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和處置是一項複雜而艱鉅的工作,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努力,更需要廣大公眾意識的提高和積極地參與。在立法時可以要求政府通過媒體宣傳等有效的方式加大對公眾的教育力度,提高公眾對正確處置電子廢棄物的意識,引導和鼓勵消費者優先購買環境友好型電子產品,進而通過市場的調控力量促使生產者承擔更多的責任[5]。同時要依法鼓勵相關領域的專家開展科研活動以進行技術的創新,為電子廢棄物的再利用、降低電子廢棄物的處置成本、開發高效節能的電子產品提供技術保障。
4.促進電子廢棄物處置產業化
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再利用、降低電子廢棄物的處置成本、研發環境友好型電子產品,都離不開科學技術的進步。只有先進的科學技術作為支撐,才能提升電子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的水平,保證以對環境汙染程度最小、資源損耗程度最低的方式回收利用電子廢棄物[6]。目前的立法中,關於電子廢棄物回收企業的規定較少。應在相關立法中加快限定電子廢棄物回收企業的資質並嚴格稽核程式。與此同時國家應鼓勵設立大中型電子廢棄物回收企業,在經濟上給予政策支援,通過政府的積極引導和政策支援,採取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方式,增強其市場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