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原文介紹***2***
第十六款 日本商船進中國通商各口,聽其僱覓引水之人,完清應納稅項之後,亦聽僱覓引水之人,帶領出口。
第十七款 日本商船遇有損壞或別項事故致逼覓避難之處,不論中國何處,準其駛進附近各口暫泊,毋庸納船鈔。其船因修理起卸貨物,報歸海關委員查察,則毋庸納稅。凡日本船在中國沿海地方碰壞擱淺,中國官員須立即設法救護搭客及船上一切人等,並照料船貨,所救之人當加意看待,並隨時察看情形,有須設法護送者,即妥送領事館查收。如中國商船遇有損壞或別項事故逼入日本附近海口暫避,日本官員亦照以上所載,一律辦理。
第十八款 中國通商各口官員,凡有嚴防偷漏之法,任憑相度機
您正在訪問的文章《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原文介紹(2)》因涉及到敏感詞彙暫時無法顯示,我們的工作人員正在加緊處理中,請您稍後再訪問,感謝您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