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退休人員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我國到了法定年齡一些人是要退休的,但是因為他們能力很強,精力充沛,所以單位會繼續返聘,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返聘退休人員需要注意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返聘退休人員需要注意的細節問題

  對於招聘達到離退休年齡的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各地規定不同,分三種類型:

  1.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1條第2項:不予受理: 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明確規定不按工傷處理,此辦法2004年1月1日施行。廈門天津河南重慶均有類似規定。

  2.《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明確可以享受勞動保險

  3.沒有明確規定

  實踐中在用人單位已為聘用離退休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而享受工傷保險無太大爭議,爭議最大的是達到退休年齡沒繳納工傷保險這一種情形。如不按工傷處理,用人單位需承擔更重的人身損害賠償,按規定進行傷殘金和精神撫慰金及經濟損失的賠償。

  特別提醒

  1.在僱傭合同中明確返聘人員在工作時間內發生傷害後的認定依據和賠償辦法。

  2.企業可以選擇為返聘人員交納商業保險,用以分擔用人單位在返聘人員發生人身損害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職工退休後的待遇

  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是:男職工年滿60週歲,女職員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雖未到達退休年齡,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職工退休後,按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長短,逐月領取相當於本人原標準工資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金標準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還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為革命和建設做出特殊貢獻的職工,退休後可以享受優異退休待遇。為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國家規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數額。退休人員還享受物價補貼、公費醫療、安家補助、喪葬撫卹等福利待遇。

  關於退職的相關法律法規

  總體介紹

  按國發[1978] 104號檔案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月發給退職生活費。具體標準為:以退職時上年度省或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同時發給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魯勞社[2001]29號檔案規定的120元調節金繼續保留。繳費年限不滿15年,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次付清。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二***項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屬於第十二條***二***項和第十五條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l個的生活補助費; 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

  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1995 年1月1日與《勞動法》配套施行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第六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息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息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享受退休、退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