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生病能以此來延長試用期嗎

  新員工做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員工都會希望試用期結束讓自己轉為正式員工,但是在試用期生病是否要延長試用期,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在試用期生病是否要延長試用期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在試用期生病不能因此延長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公司與員工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已經對試用期做出了約定,就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延長或者變更試用期。

  員工試用期內請病假會影響到公司對員工進行用工上的考核,但是並不能因此就延長試用期。即使與員工之間協商達成一致,仍然違反法律規定的只能約定一次的規定。對此,一種辦法是在勞動合同簽訂時,儘量按照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予以約定,同時在試用期內提前轉正,這個問題是不會有任何風險的。如果出現這種試用期內休假,包括病假、喪假、婚假等,都可以不給於提前轉正,而實現公司所為的延長試用期的作用。

  當然,公司也可以考慮員工在試用期內請病假時間較長的話,該員工的身體狀況是否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如果不符合錄用條件,建議在試用期內及時解除勞動合同。避免將來的用工風險。

  員工主動申請延長試用期合規

  但試用期不合格說明該職工不符合該崗位能力要求,延長試用期時間只會造成公司錄用員工成本的提高,要麼就提高合同年限進而提高試用期,要麼辭掉!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內限制用人單位的權利

  1、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都不能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所謂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2、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或者錄用標準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且該標準應當是有明確內容的,比如數量、質量、標準等等詳細內容。

  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在試用期內。勞動部《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中明確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