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職責
律師民事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它屬於一種專家責任,律師承擔民事責任既有合同責任又有侵權責任。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申請事項屬於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申請法律援助應帶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暫住證
***2***街道***鄉鎮***、勞動部門和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3***申請援助事項的基本情況以及有關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立案通知書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並提交代理權
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受援人享有哪些權利?
***1***可以瞭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3***可以申請有利害衝突的法律援助審批人員迴避。
受援人應履行哪些義務?
***1***如實提供能證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材料及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確需減、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
***2***給法律援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
法律援助範圍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第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法律援助律師與律師社會責任
***一***法律援助律師的概念
法律援助律師,包括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和兼職法律援助律師。專職法律援助律師指任職於法律援助機構或其他政府部門,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且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以及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兼職法律援助律師指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為某一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律師。不管是專職法律援助律師還是兼職法律援助律師,都是法律援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整個律師行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中堅力量。
***二***律師社會責任的概念
律師的社會責任就是指律師利用其專業的知識構成和法律技能,從事相關的職業工作,以推動法治建設、提高群眾對法治的信仰和對律師的信任而進行的各種實踐行為。 律師的社會責任具體體現在許多方面,主要有主動向他人提供法律服務,不收取或者只收取較低的費用,為社群或者學校提供普法宣傳,以及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等。而法律援助律師相比一般律師而言,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更多,要求也更高。這是法律援助律師的屬性所決定的,法律援助律師的無償性與公益性要求其承擔更多以及更高的社會責任。
二、我國法律援助律師承擔社會責任的現狀及問題分析
***一***法律援助律師承擔社會責任的現狀
近些年來,由於國家的大力支援,法律援助機構的數量也越來越多,法律援助律師的數量也基本能夠滿足社會的需求。不可否認,法律援助工作不僅能夠健全人權保障機制,還能化解社會矛盾,以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也正因如此,法律援助律師的社會責任承擔尤為重要。
我國法律援助律師承擔社會責任的方式比較單一。法律援助機構的專職律師為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給需要幫助的人提供一些法律援助,然而這些法律援助服務都是在工作職責之內。換句話說,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時,更多履行的是一種程式上的義務。而大多數兼職法律援助律師,對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案件比較懈怠,因為兼職法律援助律師的主要任務是處理律師事務所的案件,並且報酬豐厚,而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則少的可憐。
因此,法律援助律師的社會責任意識並不強烈。雖然我國構建法律援助制度已有多年,但法律援助律師的社會責任感卻一直處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且多年以來很難提高。
我國目前對於法律援助制度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法律援助條例》中,這部法規主要規定了法律援助的物件範圍以及具體的法律援助實施措施,對於法律援助律師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僅僅依靠社會輿論的監督,也就無法使法律援助律師更好的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不重視社會責任承擔這一首要任務的話,法律援助的效果就會變得很差,發揮不出其應有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律師承擔社會責任存在的問題
1.缺乏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
當一名律師開始一味追求經濟效益或者說只是為了應付工作而放棄了對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時,對於這位律師來說,他也許獲得了自己想要的東西,但是對於那些急需法律援助的人來說,他們可能失去了自己的一切。一個律師如果沒有對於追求公平正義的渴望,也就不會去承擔自己的社會責任。如果連法律援助律師都不能承擔起應盡的社會責任,那麼其他律師又怎會去肩負起這個重擔,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呢?這樣一來,最終受到損害的還是那些社會弱勢群體,因為他們才是法律援助的物件,才是更需要法律援助服務的人。
2.未能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援助:
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援助,本應是每個法律援助律師應該履行的義務,但是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許多法律援助律師並沒有履行好自己的這一義務,這也是大多數法律援助律師不能很好的承擔起社會責任的重要原因。
***1***專職法律援助律師由於其受聘於政府機關部門,更多的是履行職務上的工作,每天要處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因此在給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時並不能完全保證每個案件的質量,只是為法律援助需要者提供最基本的法律服務,雖然說也是履行了相應的職責,但是卻並沒有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而且服務質量的好壞並不與專職法律援助律師的收入掛鉤,法律援助機構也沒有完善的考核機制,並不能對法律援助的質量進行監督。
***2***而兼職法律援助律師就更難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援助服務了,因為其本身有較多的案子在身,並不會將過多的精力投入到法律援助案件上去。當兼職法律援助律師無法保證自己對法律援助案件的投入時,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質量一定不會太高,並且有些時候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並不擅長需要提供服務的領域,因此也就無法提供高質量的服務。當大多數法律援助律師不能為當事人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援助時,也就無法完成對應盡社會責任的承擔。
3.辦案的積極性不高:
大多數法律援助律師的辦案積極性並不高,消極辦案,對待當事人態度敷衍。正是由於法律援助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積極性不高,才不能更好地承擔起應盡的社會責任。而造成法律援助律師辦案積極性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法律援助補貼太低。試想,一些兼職法律援助律師本來就分身乏力,自己的案件還應對不及,補貼又那麼少,這樣就不容易調動其積極性。 第二,一些兼職法律援助律師並不是自願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而是被律師事務所強制去提供法律援助,這樣其在辦理案件時很可能會消極怠工,無法積極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三,一些專職法律援助律師的收入並不與案件數量掛鉤,也沒有什麼相應的補貼,因此也就很難調動其積極性。
三、對法律援助律師承擔社會責任的建議
***一***提高社會責任意識
要想讓法律援助律師更好的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首先就必須提高其社會責任意識。社會責任意識的提高,不能只靠法律援助律師自身,還要通過外界的思想指導以及社會輿論加以干預,才有可能讓更多的法律援助律師認識到社會責任承擔的必要性,才能讓社會弱勢群體得到所需要的法律服務,才能真正的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律援助律師要堅持以人為本,努力為困難群眾提供高效、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使社會和諧穩定。 同時,法律援助律師還要將公平正義作為自己的價值追求,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律援助職責,為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讓整個社會都充滿公平正義。法律援助律師要通過自己社會責任意識的提高,來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
***二***提高法律援助質量
只有提高了法律援助的質量,才能真正的實現法律援助的價值,才能使法律援助律師的社會責任得到更好的承擔。
1.完善法律援助的標準:
為提高法律援助律師的服務質量,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完善相應工作制度,規範審查範圍以及工作程式。並且要完善法律援助承辦環節的工作制度,規範訴訟與非訴訟事項以及法律諮詢的業務流程,制定刑事、行政、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標準。 只有完善了這些標準程式,才能讓法律援助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更多的遵循程式來處理問題,而不是提供沒有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這樣一方面有利於更好的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高質量、高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另一方面有利於法律援助律師更好的承擔起社會責任。
2.完善法律援助的監督考核機制:
僅僅完善法律援助的標準並不能完全保證法律援助律師能夠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援助服務,因此還應當完善法律援助的監督考核機制,讓法律援助律師不敢消極辦案,不敢草草應付。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完善案件考核標準,若專職法律援助律師承辦的案件達不到應有的標準,則進行部門內通報批評,嚴重的予以紀律處分;若兼職法律援助律師所辦的案件達不到標準,則通報律所與律協,嚴重的律協應予以處分。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完善監督機制,對法律援助律師的辦案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其有不當或者違法的情況及時糾正與處罰,保障法律援助物件的合法權益。同時,法律援助機構還應當協同其他部門對法律援助律師進行監督,確保其辦案質量。
***三***提高法律援助的積極性
只有調動了法律援助律師辦案的積極性,才能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才能讓法律援助律師更好的承擔社會責任。因此,要加大對法律援助律師的補貼。公職法律援助律師的薪水要與案件數量和質量掛鉤,以此調動其辦案積極性;同時,也要提高對兼職法律援助律師的補貼,使其樂於從事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還應當改進案件指派工作制度,要綜合案件型別、法律援助律師專業、援助人意願等因素,合理指派辦案人員,以此來提高法律援助律師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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