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投訴哪個部門受理

  會遭遇到醫療糾紛,就不能不知道怎麼去投訴,下面是由小編為你整理的投訴醫療糾紛的部門,歡迎大家閱讀!

  醫療糾紛投訴受理部門

  1、雙方協商解決***對於民事賠償部分,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請求向醫療機構有關部門投訴。

  2、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局***投訴

  3、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就賠償數額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對衛生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衛生行政訴訟*** 以上三種手段均可採取,但不管哪種方法,都最好先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醫療事故的鑑定是由各地的醫學會組織進行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醫學會提出申請,當事人在提交相關材料後,醫學會應該在45日內組織鑑定並得出鑑定結論.這就是採取下一步行動的依據,當然,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鑑定,但不能對鑑定委員會提起訴訟.

  投訴醫療糾紛準備

  首先,影印和封存有關物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明文規定,患者有權影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為了避免醫院修改病例和更換藥品,患者或患者家屬一旦認為發生了醫療事故,就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要求封存有關物證,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還應要求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封存的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交由醫療機構保管,待鑑定或法院訴訟時共同開啟。

  其次,把醫療糾紛訴諸法院之前,最好諮詢有關的醫學專家,避免浪費維權成本。醫學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所以在糾紛中患者很難把握醫院的行為是否有過錯,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目前患者亂投訴的例子很多。據周宇君介紹,啟動醫療鑑定和訴訟程式花費很大,目前在我國一般第一次鑑定的費用是2000元到10000元,而重新鑑定的費用會更高,法律訴訟階段還要有相應的代理費等。

  最後,患者或患者家屬應注意保留與院方就醫療糾紛發生爭議時的談話內容,以補充自己的維權證據。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後,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後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採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並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後,應及時做好登記,並向當事科室瞭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後提出解決方案,並向分管院長彙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式進行醫療鑑定。患方不鑑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採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式***

  1、醫患雙方本著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鑑定或醫療事故鑑定,並依據鑑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儲存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後,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後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麼叫非法行醫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週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