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年終獎不發應該怎麼辦

  現在很多的企業都是會給職工發放年終獎,這樣有利於體現企業的人文關懷,那要是說好的年終獎沒有怎麼辦?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年終獎不發怎麼辦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終獎不發怎麼辦

  以勞動合同為準,單位擅改違規。

  律師1說:雖然“年終獎金”已是約定俗成的稱謂,但實際上並未有法律明確規定年終獎金的發放方式、數額和時間,既然年終獎金屬於超額勞動報酬,因此發放年終獎金並非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具有發放年終獎金的自主性。

  律師2說:如果企業和勞動者約定了年終獎的發放形式或者在企業的規章制度裡有年終獎的規定,那麼年終獎的發放就不能完全由企業說了算,要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來發放。

  用人單位關於年終獎金的制度規則大致有三類:一類是勞動合同約定,一類是規章制度規定,還有一類是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的。

  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並未正式通過合同約定或制度規定年終獎金的發放規則,而是由用人單位結合員工的表現、公司經營業績,自行決定最終的年終獎金。如果在沒有事前的約定或者規定的情況下出現爭議,則需要由勞動爭議解決部門根據事實情況進行判斷。

  年終獎發放的違規情形

  三種違規情形,勞動者可舉報。

  在實踐中,如遇到以下幾種企業違法違規情形,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1.無故遲發或拒發

  有的企業為了防止員工跳槽,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自己制定的制度拖延發放年終獎,這種情況屬於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但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如產假、年休假、婚喪假等,應視為正常出勤並支付報酬,用人單位不能以上述理由扣除年終獎金。

  2.以“經營不善”為由少發

  年終獎發放方式一旦經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確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未經合法程式不得隨意變更,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單方面對合同重要條款進行變更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無效。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了年終獎,用人單位就應按照規定或約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而不能以“單位效益不好”等理由拒發、少發、緩發。

  3.以工作不滿一年為由不發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事先約定年終獎的發放條件,而工作年限可以作為發放年終獎的考核因素。因此,如果雙方已明確約定“工作不滿一年不發年終獎”,並已得到勞動者的認可,這種約定是合理的。如果企業沒有這樣的規定,那麼就應當一視同仁。

  年終獎是不是工資的範疇

  現實中,勞動關係雙方對年終獎的確定大致有三類形式:勞動合同約定;規章制度規定;由企業老闆決定的“紅包”這三種不同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既然年終獎屬於獎金的一種,也是一種貨幣性收入,那麼年終獎也自然算入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同時,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該規定,獎金屬於工資。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對獎金的範圍進行了解釋,明確規定了獎金包括年終獎***勞動分紅***。所以,可以確定年終獎屬於工資。既然屬於工資,就不得隨意剋扣。雖然有相關法律規定了年終獎這個法律名詞。而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強制規定年終獎應如何發放,而是將獎金髮放的自主權更多地交給了企業。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