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不可以規定固定加班費
職工在單位的安排下延長工作時間,就是加班,那加班的加班費怎麼規定呢?能不能把加班費固定?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單位可否規定固定加班費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單位可否規定固定加班費
延長工作時間,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實際上,延長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和加點兩種。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加點***,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但必須比法律的規定更高。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屬於勞動規範的基準法規定。簡單的說,基準法就是“底線”,高不限、低不許。150%、200%、300%,這三個延長工時的工資支付標準,是國家制訂的最低支付標準,任何用人單位都可以制訂符合自身特點的工資支付標準,但只能比法定標準更高不能低。另外,有些單位“一刀切”,不論什麼崗位的員工,也不論月工資多少,凡是在“黃金週”期間上班的一律按統一的標準支付,這是不完全正確的。對於工資低的員工,如果單位的支付標準,高於他的基本工資計算所得加班工資,那麼是許可的。但對於基本工資比較高的員工來說,實得的加班工資就可能低於法定標準了。所以,加班工資的支付還是要因人而異的。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原則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加班工資基數,應依據以下原則:
1、如果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基數已作出明確約定的,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計算加班工資。只要不存在勞動者被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即使勞動者每月實際工資收入高於合同約定,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來計算,最少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但沒有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如果勞動合同上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個工資專案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而不能以其中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3、如果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沒有明確,或者約定不明確,引發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集體合同或工資協商協議。
4、如果集體合同***工資協商協議***、勞動合同均沒有約定工資數額以及加班工資基數的,應當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收入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在計算勞動者本人實際收入時,只要是勞動者在正常勞動時間內,在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取得的收入,均應當納入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範疇。但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加班工資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工資都是以小時作為計算單位來計算的,因此要計算加班工資首先要算出小時工資。自 2008年1月3日起,月標準工作天數為 21.75。
具體計算公式為
月工資性收入÷ 21.75÷8小時×加班小時數×150%***或者200%或者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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