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案例大全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一種新型的民事合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主體間的法律關係可界定為物業管理人和物業管理服務人之間的關係。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案例描述]

  某業主於2001年10月購買了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正豐豪苑C型別墅,辦理完相關購房手續後,房地產將房屋的鎖匙交到管理處,並向該業主發出了收樓通知書,因業主原因一直未辦理收樓。

  [處理過程]

  直至2004年5月,公司要求各管理處對所有欠費戶進行清查追繳,管理處多次向此業主催交管理費***據管理處財務統計:該業主所欠管理費為15035元***催款過程中業主以各種原因拒交管理費,後經過公司領導多方協調,業主答應在5月底來交清所欠費用,同時要求管理處將其房門鎖更換。業主如期在月底交清所欠費用,交費後管理處向業主移交了該物業的鎖匙。6月處業主委託他人到管理處辦理裝修手續,管理處按平常一樣為業主辦理了裝修手續。房地產公司人員在無意間發現該房在裝修,經核對該業主尚欠房地產公司的辦證費1萬多元,而且沒有辦理相關手續。房地產及時與該業主聯絡,但業主不願意交所欠費用,理由是房屋已辦理裝修,何來欠費?

  [案例點評]

  針對業主辦理入夥,公司制訂了嚴格的受理流程,其中重關鍵的一項就是必須得到房地產公司財務部的認可後,管理處才能為其辦理其餘手續。管理處在沒有收到房地產公司財務部的確認前,就為業主辦理了交樓手續以及裝修手續,導致事件的發生,這反映了管理處與房地產公司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公司制度的執行不能停留在口頭上,只有嚴格執行公司的相關制度,才能避免帶來工作的被動與失誤。加強團隊執行力,顯得更加迫切。

  篇二

  2004年7月,購物城在人員緊缺的情況下,頂住了各方面的壓力和困難,對2003年以前的欠費進行總催收,催收工作至今尚在進行中。現把此段時間在收費工作上所用的方法與心得報告如下,以便與大家共同交流和學習。

  [處理過程]

  1、發揮團隊精神

  由於購物城尚屬代管階段,人員欠缺沒有事務助理及文員,只有經理和收銀臺。但負責人集思廣益,努力讓大家發揮各自的才能,並鼓勵大家要在惡劣的條件下幹出成績,幹出我們三正人的風格。

  2、靈活的採用了多種措施、方法收費

  本次催收的大多是01年和02年的欠費,有的已超過訴訟時效。還有的業主公開向管理處挑戰,聲稱不怕起訴,這部分業主當中有的有本地背景,關係複雜。所以收費面臨著很大困難,管理處針對此情況進行一一分析,一一解決。

  欠費戶有的稱鋪面丟過東西,不交管理費,管理處就與其解釋《物業管理條例》對此情況的規定和保險費用的規定。有的稱當年未出租不用交費,管理處與他們說道理,拉關係、套近乎、硬是把欠費收回。對一些現已出租的鋪面,租戶想交而業主不交的則採取向租戶加壓,使業主認識錯誤等等方法………。

  3、努力改善管理處與客戶的關係

  不能因收費問題導致與客戶對立,只有處理好客戶與管理處的關係才能做好其它工作,非不得已不採取停止服務措施。

  [案例點評]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有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但有時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效果不一定好。所以,在加強與業主之間溝通的基礎上,要善於把握時機,區分不同的業主,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催繳。同時,加強我們的服務工作,用服務感動業主,取得業主對我們工作的理解和支援,也不失為一種解決欠費的好辦法。購物城的做好值得我們效仿與推廣。

  篇三

  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本案例中,物業管理公司是開發商的全資子公司,理所當然承接開發商的物業進行管理是不正確的,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2、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本案例中,雖然物業公司“理所當然”接管了該物業,也應與開發商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明確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以及小業主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本案中業主入住後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和服務標準產生質疑,設定物業管理公司服務達到合同規定標準,那麼可見,在買房前期業主沒有清楚地瞭解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相關內容,而造成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矛盾。因此,開發商應在與物業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中包含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相關服務約定。業主應依法接受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內容。

  4、本案中顯示業主大會已經成立。

  既然物業公司與小業主之間對物業費和服務標準之間存在很多糾紛,業主大會成立後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時,物業管理公司應利用這一時機與業主大會溝通相關事宜。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業主大會要求的服務標準給出相應的服務和相應收費;如雙方確係分歧很大,也可以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重新選聘物業公司。

  啟示與思考

  1、前期物業管理,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公司,並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相關條款應在銷售合同中與買受人明確約定。這是物業管理條例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明確規定的內容。從事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認真學習並嚴格按照相關條款操作。

  2、銷售合同中明確的物業管理服務條款,應包括服務內容、標準、收費、違約責任等主要部分。避免因業主買房時對物業管理相關內容不清晰,業主入住後對物業公司的服務收費等事宜產生質疑,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3、首次業主大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物業公司應與業主大會做好充分的溝通,明確物業管理合同的條款。

  4、物業公司要根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來確定服務收費。《條例》頒佈以後,建管分開,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各自獨立經營是市場化的必然,物業公司必須靠自身實力才能贏得市場。

  車輛破損進入車場後推卸責任怎麼辦

  去年7月15日23時40分,某花園B棟一業主將私家車駛進小區,停放在地面私家車位後上樓休息。隨後趕到的巡邏護衛員發現車的後窗玻璃已經破碎,當即向護衛班班長彙報,並做了詳細記錄。考慮到車主可能已經就寢,且現場情況可以認定車窗是在車場以外損壞的,就沒有打擾他予以核對確認。 早晨6時20分, 護衛員向車主通報其車輛後窗破碎。不料車主竟一口咬定是停進私家車位後被高空拋物所致,反倒要求管理處予以賠償。護衛員拿出查車記錄加以說明,並讓其仔細檢視一直保護著的現場情況。車主否認記錄和現場具有真實性。一方據理評說,一方拒不認帳,一時難以扯清。

  [提示] 遇到一些可能產生爭議的問題時,聰明人從一開始就注意蒐集和留存相關證據。有了證據,一旦出現糾紛,處理起來就可以省去許多麻煩。因為,事實勝於雄辯。若對方硬要拿不是當理說,有據為證的事實就是最有說服力的回答。

  1.儘量不打擾業主,並不是就不能打擾。發現這麼大一件事,還是打擾一下為好。當時打擾一下,可能就少了後面的麻煩

  2.遇有治安問題糾纏不清,及時請權威機關來處理,是最好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