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的內容

  匯票出票的時候要記載清楚相關的內容,匯票記載包括絕對記載事項、可記載事項以及不得記載事項。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有什麼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具體內容

  ***1***表明“匯票”的字樣。這是指在票據上必須記載足以表明該票據是匯票的文字。如果沒有該等文字,“匯票”則為無效。根據我國現行匯票的用法,匯票可有“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稱謂,因此,只要能夠有表明“匯票”字樣的,即可。

  ***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這是匯票的支付文句,即須表明出票人委託付款人支付匯票金額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換言之,如果匯票附有條件***如收貨後付款***,則匯票無效。那麼,匯票上未記載“無條件支付的委託”是否就導致匯票無效呢?從我國目前使用的匯票來看,主要有銀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三種。這三種匯票都未記載支付文句。從銀行匯票來看,出票人同時又是付款人,出票人實際上是約定自己支付匯票金額,而不存在出票人對他人的支付委託.也就沒有必要記載支付委託。從商業承兌匯票來看,以付款人為出票人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也不存在支付委託問題;以收款人為出票人的,則存在出票人對付款人的支付委託。從銀行承兌匯票來看,則存在支付委託的問題。我們認為,儘管實務中上述三種匯票的付款都是無條件付款,但是,《票據法》生效之後,應嚴格依此規定記載該等支付文句。否則,匯票即為無效。

  ***3***確定的金額。這是指匯票上記載的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等,匯票將無效。在實踐中,銀行匯票記載的金額有匯票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匯票金額是指出票時匯票上應該記載的確定金額;實際結算金額是指不超過匯票金額,而另外記載的具體結算的金額。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如果銀行匯票記載匯票金額而未記載實際結算金額,並不影響該匯票的效力,而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於或等於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於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並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內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稱。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的委託支付匯票金額的人。付款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人的名稱,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將不知道向誰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因此,匯票上未記載付款人,匯票便為無效。

  ***5***收款人名稱。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在英美法國家,法律允許簽發無記名式匯票,沒有將收款人名稱規定為應記載事項,而我國《票據法》則不允許簽發無記名匯票.故匯票上應將收款人名稱作為應記載的絕對之事宜,這有利於匯票的轉讓和流通,減少發生糾紛。

  ***6***出票日期。這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簽發匯票的日期。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即可以確定出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的付款日期、確定見票即付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確定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的承兌提示期限、確定利息起算日、確定某些票據權利的時效期限、確定保證成立之日期、判定出票人於出票時的行為能力狀態以及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狀態等,因此,如果匯票上不記載出票日期,這將不利於保護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其應為絕對應記載事項。

  ***7***出票人簽章。這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親自書寫自己的姓名或蓋章。這一問題在前述有關內容已作說明。如果匯票出票人不在匯票上籤章,匯票即為無效。

  匯票的出票人概念

  匯票的出票人,是指開出匯票的銀行和企業。我國《票據法》第20條規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既然出票是一種票據行為,行為人的資格就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具有行為能力是簽發票據的必要條件,無行為能力者的出票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理。根據不同的匯票的出票條件,出票人的身份也構成開出匯票的條件,如銀行匯票只能由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簽發,一些規模較小的城市商業銀行要委託前述銀行代理簽發銀行匯票;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只能是企業法人,除此之外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和未在銀行開設賬戶的法人,均不得成為商業匯票的出票人。

  實踐中沒有企業法人資格者也不能到銀行購買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是買賣合同中的買方,他與銀行之間有承兌匯票服務合同關係,銀行認為買方的付款能力可靠時,才願意承兌。承兌後票銀行便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持票人只向承兌行請求付款即可。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可以是買賣合同中的賣方,也可以是買方。當賣方出票時,此種出票的性質只是提醒買方付款的單方面意思表示,必須經買方承兌後才有票據上的意義。

  匯票的付款人的概念

  匯票的付款人,是指履行匯票付款責任者。一般情況下為受託付款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是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當其確認該票據是真實時,須無條件的付款;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與買賣合同的買方簽訂承擔協議的承兌行,在票據到期時無論買方的賬戶存款足夠與否,都得無條件付款,即使以自己的款項支付也不得拒絕付款責任;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買賣合同中的買方,由其開戶行受託付款,如果買方賬戶存款不足,受託付款人不承擔付款責任,只是將匯票還給持票人或者通過持票人的開戶銀行還給持票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