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票據變造要什麼條件

  票據不可以隨便的變造,如果有人變造了票據要承擔什麼後果,下面是小編整理票據變造承擔的後果的知識,歡迎閱讀。

  構成票據變造的條件

  1.必須是沒有變更許可權的人所為的變更行為。依據《票據法》第9條的規定,票據金額、日前、收款人名稱,任何人都無權變更,“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除原記載人之外,其他人都是沒有變更許可權的人。即使原記載人,也應該在將票據交付之前變更並且在變更處簽章證明,否則也有可能構成變造。

  2.變更的事項通常為票據簽章之外的其他記載事項,比如變更票據金額、票據付款地、票據到期日等。如果變更籤章,可能構成偽造,如將出票人由甲公司變為乙公司,而乙公司沒有授權且一無所知;變更籤章也有可能不構成違法,如李四將背書人張三改寫為自己,由李四負背書人的責任。嚴格說來,變更的事項足以導致票據權利義務的變化,方構成票據變造。

  3.變更的目的必須是行使票據,從而使他人蒙受損失,變更者從中漁利,如支票持票人變更票據金額後到銀行請求付款,使出票人或者銀行蒙受損失、本票出票人變更票據到期日致使持票人推遲請求付款的日前或者使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因時效提前完成而消滅等。

  依據《票據法》第14條的規定,變造票據上的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又規定,“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認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後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票據變造的法律後果

  1.對變造人來講,變造行為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變造人須為此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變造人應否對該行為負票據責任,視其是否票據行為人而定,如果變造人自身就是票據上的票據行為人,如背書人在背書時改寫了金額、保證人在為保證行為時改寫了付款地等,該背書行為或者保證行為不因此而無效。這時,變造人所負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不影響其仍應負票據責任。至於按票據變造之前還是之後的文義負責,法無明文,為遏制變造人起見,本文認為應比較變造前後的記載事項表示的票據責任的輕重,讓變造人負較重的責任。如果變造人僅僅改寫了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沒有作一定的票據行為,那麼,他只負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2.對被變造人來講,所謂“被變造人”,應當是指變造之前在票據上籤章的所有票據行為人。他們在票據上的簽章,意味著他們願意按照當時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但後來票據上記載事項被他人改寫,此改寫行為並非出自被變造人的本意,所以,他們只對變造之前的記載事項承擔責任。當然,如果被變造人與變造人惡意串通或者變造人經其同意或者有可能防止變造而因其疏忽未能防止等,該被變造人也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對不能辨認其簽章在變造之前或之後的簽章人來講,法律推定其在變造之前簽章,從而按照原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4.對持票人來講,因其所持票據上存在瑕疵,其票據權利的實現就受到一定影響。持票人如果向變造之前的簽章人主張票據權利,僅能依據原記載事項,而不論其得到票據時所負代價為多少;如果持票人向變造之後的簽章人主張票據權利,則有可能實現票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如果持票人向變造人主張權利,變造人若同時又是票據行為人,持票人既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又可以行使民事賠償請求權;變造人若不是票據行為人,持票人只能行使民事權利。

  5.對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來講,票據變造的後果與票據偽造相同。

  票據變造的特點

  1.票據變造的前提,是該票據在變造前須為形式上有效的票據,對欠缺票據形式要件的票據進行增、刪、變的,不構成票據變造;

  2.票據變造必須以改變票據權利義務為內容。如果行為人進行變造的內容只是與票據權利義務無關的記載事項或是變造後不影響票據權利義務內容的,不能視為票據變造;

  3.票據變造的內容系除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

  4.票據變造的內容不屬於法律禁止變更的記載事項,即變造後的票據仍須為形式上有效的票據。票據變造增記絕對有害記載事項導致票據無效的,則構成票據的毀損而不產生變造的結果;

  5.票據變造須是無票據變更權人以行使票據權利為目的的票據行為。有變更權人的變更行為發生票據變更的效力,與票據變造不同。變造票據後不再行使票據權利的,因不發生對票據關係人義務增加的後果,也不會因流通而致票據交易受阻,故也不構成票據變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