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議院有什麼職權
美國參議院是美國國會的兩院之一,美國的立法部門,議場坐落於首都華盛頓特區,位於國會山北翼。參議院擁有若干表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的權力。那麼?
美國參議院職權:立法職能
大多數法案會送入國會兩院其中之一。憲法規定參議院有批准條約、批准或者拒絕批准總統提名的大使、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執行部門官員、在總統及下屬官員被彈劾時進行審判等職權。
但由於“所有將增加稅入的法案應由眾議院首倡”,所以參議院無權提案徵稅。參議院所無權倡議的撥款法案或授權開支聯邦資金的法案,眾議院可自行提出。歷史上,參議院曾論爭此一眾議院擁護者所提出的解釋。然而,眾議院就是拒絕審理參議院提出撥款法案,因此於事實上奠定了這項論爭的結果。憲法阻攔參議院討論稅入相關法案是基於英國國會的運作方式,在英國只有下議院可行提出該種議案。
美國參議院職權:人事任命
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須得參議院認可的政府職位包括內閣閣員、聯邦行政部門首長、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與聯邦法院法官以及美聯儲主席。參議院可通過法律,授權行政部門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較次要的人事。通常來說,人事提名案是參議院委員會最優先進行聽證的主體。委員會有可能阻擋人事提名,但相當少見。人事案由參議院全體審議。多數任命案會得到通過,駁回內閣人事案特別少見。***美國曆史上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徹底駁回***
參議院對人事案的同意權是有些限制的。例如,憲法規定,總統可不經參議院建議與認可而於國會休會期間任命人事。休會任命僅暫時有效,該職務於下次國會議期開始時再度出缺。儘管如此,總統經常作休會任命以避過遭參議院駁回任命案的可能性。而且,如最高法院在Myers v. United States判例中所認為,儘管行政官員之任命須經參議院的建議與認可,但其解職並不需要。
美國參議院職權:條約批准
參議院在條約批准上也有重要的角色。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三分之二的參議員建議與認可後方能批准條約。然而,並非所有國際協定皆屬條約,故無須經參議院認可。參議院曾通過法律,授權總統不經參議院而締結行政協定***executive agreement***。同樣的,總統亦可經由國會兩院之一的相對多數之同意以簽署國會-行政協定而無須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協定或國會-行政協定兩者皆不見於憲法條文,暗示著閃避條約批准程式為違憲。然而,這些協議的有效性已由最高法院確認。
美國參議院職權:彈劾官員
憲法授權眾議院因“叛亂、貪汙或其他輕重罪行”而彈劾聯邦官員,並授權參議院作同樣的嘗試。若在任的美國總統受彈劾,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須主持其審判。在彈劾審判過程中,參議員須坐鎮監視與監證。有罪判決須在場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經判決確定的政府官員自動解職,參議院可進一步禁制被告將來再任公職。在彈劾過程中不準有其他的懲處。然而,被彈劾者有可能在一般法庭上面對罪行懲罰。
在美國曆史上,眾議院曾十六次彈劾政府官員,其中七位官員遭判決解職***其中一人在參議院完成審判前辭職***。只有兩名總統曾遭彈劾:1868年的安德魯·約翰遜與1999年的比爾·克林頓。兩幢彈劾案都以失敗告終。在傑克遜一案中,參議院僅以一票之差未達判決成立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
美國參議院職權:臨時推舉
在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中,授權參議院在沒有副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援的情況下,推選副總統。第十二修正案要求參議院自選舉人團得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中選出一名。選舉人團中的平手僵局非常罕見。在美國曆史上,參議院僅有一次須打破此種僵局。在1837年選出Richard Mentor Johnson時,打破僵局以選出總統的權力屬於眾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