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判斷規律基礎及試題特點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務員行測考試,希望可以對大家的公務員行測考試有所幫助。

  一、定義判斷規律基礎:

  1、定義的要素

  定義是由被定義項、定義項和定義聯項三個部分組成的。被定義項就是通過定義來揭示其內涵的概念;定義項就是用來揭示被定義項內涵的概念;聯接被定義項和定義項,組成定義項的概念是定義聯項。例如:“意外事件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其中“意外事件”就是被定義項,“因當事人故意或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就是定義項,“是指”就是定義聯項。

  2、定義的特徵

  概念具有兩個基本特徵,即內涵和外延。概念的內涵就是指這個概念的含義,即該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物件所具有的本質屬性。如“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其中“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就是商品的內涵。概念的外延就是指這個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物件的範圍,即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質屬性的事務或事物。例如商品的外延就是古今中外的一切商品。

  3、定義判斷的邏輯方法

  在對定義判斷進行解析之前,首先介紹一下定義的邏輯方法:

  ***1***“屬”加“種差”的定義方法

  就是通過揭示概念最鄰近的“屬”概念和“種差”來明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一般可用公式表示:被定義項=種差+鄰近屬概念。具體解釋如下:第一,被定義項的鄰近屬概念,即比被定義概念範圍更大、外延更廣的概念,以確定被定義概念所反映的物件屬於哪一類事物。第二,被定義項的種差,即指被定義項的這個種概念與同屬於其他同級種概念在內涵上的差別,這種差別也就是被定義概念所反映的物件同其他物件的本質區別。第三,把被定義項同屬加種差構成的定義項用定義聯項聯結起來,構成完整的定義。

  例如:人是能製造和使用工具進行勞動的動物。

  解析:這是給“人”下的定義。其中,“人”的屬概念是“動物”,確定人是動物這類事物中的一種;“能製造和使用工具進進行勞動”是種差,是將人與其他動物相比較而得出的本質差別;“是”是定義聯項,它把被定義項與定義項***屬+種差***聯結起來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定義。

  ***2***四要素分析法

  定義中通常包含四項要素,即主體、物件、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這四項要素可能全部出現在題乾的定義當中,也有可能只出現其中的一項。但是,從這幾年的命題情況看,一般出題人不會把這四個要素同時作為考查點,只是會選擇其中的一項、兩項或三項。

  1.主體,就是行為或事件的發動者、當事方,如果選項不能滿足定義中對主體條件的要求,即可排除。

  2.物件,是指行為或事件的承受者,被指向者即某些定義必須針對某些特定的物件,如某些單位和個人。

  3.主觀要素,即行為者或事件的當事人主觀上具有什麼樣動機、意圖、追求一種什麼樣的目的。

  4.客觀要素,指客觀上實施了什麼行為,採取了怎樣的行為方式,達到了一種什麼程度,造成了一種怎樣的結果。

  ***3***定語中心詞分析法

  在題幹中沒有明顯的主體、物件、主觀要素或客觀要素的情況下,而且題幹中有一連串的定語的情況下,我們採用定語中心詞分析法。中心詞表示的是行為或事件的一個大類,也就是邏輯上的“屬”,定語是對中心詞的的限制或修飾,使這個大類進一步縮小、精確化,在邏輯學上我們稱之為“種差”。題目既有可能同時將定語和中心詞作為考查點,也有可能中心詞並無特殊之處,題目的考核點重在對定語中所設定的條件。

  以上方法可以分開使用,也可以結合起來使用,其實質是相同的,僅僅是一種參考和借鑑。

  二、試題特點:

  1、定義本身不容置疑。依據這個定義所確定的正確選項可能與現實生活中的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的規範表述有不一致的地方,考生不要因此產生障礙,這就要求應試者在解題時,要理解被定義項的內涵,不要放大或縮小,否則就會對定義產生誤解,犯類似“定義過寬”或“定義過窄”的錯誤。

  2、題材比較集中,法律概念佔據主體題材。前兩年的題目幾乎全部是法律概念,但2004年以後法律概念的比例有所下降,這也將是以後考試命題選材的趨勢;

  3、定義、概念本身比較專業,但都是一些比較基礎的概念,在我們的日常生活會有所接觸,一般不會很陌生;

  4、題目一般比較容易,是一種不需平時知識積累,一點即通,不點易錯的題型。

  5、提問形式有肯定性的判斷和否定性的判斷兩種型別。前者是指選出一個最符合定義的選項;後者是指選出一個最不符合定義的選項。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定義判斷並不是判斷定義本身的正誤,而是根據給出的定義***定義核心的內涵和外延***,進行全面的理解、分析、綜合、推理和判斷,最終選擇最符合題意的備選項.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行測考試,歡迎大家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