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汽車保養新規精選

  從今年1月1日起,國家交通運輸部修改過後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正式開始實施。其中有兩個新規與車主們的日常維修及保養相關,也被業界普遍看成是對車主的利好訊息。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一些2016年汽車保養新規,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6年汽車保養新規具體如下:

  一是汽車廠商和其授權的4S 店不得以“不在官方授權店保養”為由拒絕給車輛質保,即車主可以自行選擇維修站進行保養;二是廠商及4S店不能再“強制要求車主使用原廠件”,車主、維修廠可以選擇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

  這些新規的出臺將更有利於保護車主在保養維修車輛時的自主選擇權利,防止強制消費和不平等的約束條款。

  但是否意味著車主就可以隨便保養、車壞了就找4S索賠?或者隨便使用什麼零件維修車輛,但廠商和4S都必須提供維修和質保服務呢?

  這些新規一樣也有基本的執行規則,這些規則不僅約束汽車廠商、授權4S店、社會修理廠,也同樣約束消費者。

  針對“不得以不在官方授權店保養為由拒絕質保”的規定,對廠商和4S的約束則是體現在杜絕質保約定中的“霸王條款”。但在201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汽車三包規定中也明確描述了幾種生產商和銷售商可以免除三包責任的情況,其中一條就是“未按車輛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車輛進行保養”的條款。也就是,一方面,廠商和4S不能以“沒在4S保養”為由剝奪車主本身應該享有的車輛質保權利;另一方面,如果車主因保養不當或者不善引起的損失,則不在廠商和4S的承保範圍之內。

  因此,作為車主,如果要行使自己的自由選擇權,不選擇在4S保養,一個基本前提是,確保選擇的維修站本身能提供符合車輛技術要求的零件耗材以及保養作業質量,確保車輛不會因為保養而造成損壞。如果因為保養造成車輛損壞,是不在廠商和4S的質保範圍之內的。所以特別提醒選擇在外面保養車輛的車主,保養完畢記得收存好保養的維修工單資訊和零件資訊,便於在出現維修質量時可以向維修站索賠。

  長安福特在質保政策中一直沒有強制車主必須在4S保養的條款,無論是三包實施前還是三包實施後。但在日常的工作中,我們依然會經常遇到車主在外面保養車輛後引起的質保糾紛,其實就是因為從技術上我們可以判斷車輛是因為保養不當而損壞,並非車輛本身的質量問題,因此不能承擔質保的索賠。

  針對另一項新規,即“4S不得強制車主使用原廠零配件,車主可以自行選擇同質零配件“的規定,對車主的約束更多。首先,同質零件的定義為” 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於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效能的配件”,這就要求使用的同質零件必須符合汽車廠商設計製造車輛時的技術規範,同時要確保不能侵犯汽車廠商的智慧財產權。同質零件不等於是“山寨零件”。比如,車輛定期保養需要的火花塞是標準零件,車主可以選擇符合車輛技術規範的非原廠零件;但事故維修中常使用的車燈,則一般都會牽涉到外觀的專利問題,只能使用原廠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