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交通安全條例***2***

  第五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

  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道路,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行人應當靠道路右側通行;路面寬度7米以上的,從道路右側邊緣線算起,行人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1米的範圍內通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1.5米的範圍內通行,其他非機動車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2.2米的範圍內通行。

  第三十七條 車輛進出道路,應當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不得妨礙非機動車、行人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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