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協議範本
出租電路:包括中繼線、音訊電路、數字資料電路等;其中中繼線是指與市話固定交換機連線的線路,又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中繼線;數字資料電路是指電信使用者的專用線路。以下是小編今天要與大家分享:,歡迎閱讀和參考!
一
_________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訊之用,乙方以綜合網路經營者或提供國際通訊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為限。
第三條 本業務之營業區域以甲方提供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並涵蓋甲方國際海纜電路業務所接續的國家暨城市。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通訊服務專案為國際資料電路出租服務。甲方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專案。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訊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各項費用。
第二章 裝置維護與管理
第五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須與甲方之內陸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裝置及***或***裝置場所與電力等設施,可由本公司供租與維護;若由使用者自備者,得由使用者自行維護。
第六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裝置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裝置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或他人擅自將本業務之電信終端裝置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頻率設定,偽造,變造或仿造電信終端裝置序號,或改裝成其他通訊器材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覆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裝置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提供本業務,俟其回覆原狀或換妥終端裝置後予以恢復使用外,並得由甲方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三章 申請程式
第七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檢具申請書表,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檔案與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檔案,及下列檔案之一以供核對:
一、固定通訊綜合網路業務特許執照。
二、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許可執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許可執照,得先檢附《交通部電信總局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證明》,俟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後,補提該許可執照供核對。如乙方未於許可證明有效期間內補提許可執照,經甲方催告經一個月仍未補正者,即視為提前解約,並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乙方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檔案,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本服務之供租物件。
二、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未繳者。
三、乙方撤銷申請者。
四、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不實,或非屬於甲方營業區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自備之介接裝置及***或***裝置場所與電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遲施工時,乙方得以正式書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順延施工日期達三十天以上時,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遲施工而造成甲方所發生的額外費用之權利。
第十條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最短租用期為一年。
二、長期租用:租用期間連續達五年以上,且預付全額租金。
第十一條 乙方依規定繳費後,甲方於雙方之同意日期內使其開通。雙方之同意開通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但因甲方機線裝置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於原定開通日期前_________日,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開通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該日期,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提出者,視為同意該日期。
第四章 異動程式
第十二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得依甲方營業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檔案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十四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全部或部分服務時,應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甲方於受理申請後,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並終止服務,或依實際情況與乙方另行協議終止服務日期。
第五章 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佈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雙方約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述詳細收費標資料,甲方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法》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繳納接線費,其後視乙方租用情況應按期繳納電路月租費及營運管理與維修費。
使用者與本公司之內陸介接站介接,其所需之裝置及***或***裝置場所與電力等設施,若由本公司供租與服務者,需另行支付相關機房共置費。
第十七條 乙方申請變更電路傳輸速率時,應補,減收第十六條相關費用之差額。
第十八條 若乙方將本業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該乙方負責繳付。
第十九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裝置,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
前項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裝置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二十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提供本業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終止提供本業務,並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逾期繳費而發生的額外費用之權利。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服務,甲方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訊。
第二十一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該出租電路之通訊。
第二十二條 乙方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同意各項通訊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第二十三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二十四條 乙方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訊,其停止使用期間,仍應繳付電路月租費及營運管理與維修費。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二十五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裝置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訊期間,費用之扣減按下列規定辦理,最多以扣減當月應繳月租費或該月份之營運管理與維修費為限:_________。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六條 使用者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適用本協議第二十六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七章 協議之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八條 乙方欲提前終止本協議之服務,應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乙方租用期如為長期租用者,因其費率較一般租用為優惠,其已一次繳付之費用及分期繳付之營運管理與維修費,不予退還。乙方租用期如為一般租用,其租用期間未滿原約定之租期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補繳未滿租期之費用,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者,免予繳納。
一、乙方於未達最短租用期間而提前終止租用時,應繳付:
1.終止時至最短租用期之間各項月租費。
2.最短租用期至所約定租用期之間月租費總額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費總額,以低者為準。
二、乙方於已達最短租用期間而提前終止租用時,應繳付終止時至所約定租用期之間月租費總額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費總額,以低者為準。
第二十九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協議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協議。
第三十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逾期未繳者,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
第三十一條 本協議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協議之一部分。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協議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三十三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並請乙方至甲方處辦理無利息退還其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乙方於兩個月內至甲方辦理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乙方依本協議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提供本業務,俟乙方依本協議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服務期間之月租費及營運管理與維修費仍應繳納。
第八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 乙方因身分變更致不符第二條規定之本服務供租物件時,由甲方以書面催告經一個月仍未補正者,乙方即視為提前解約,並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乙方如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前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服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九章 廣告之效力
第三十八條 本協議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章 申訴服務
第三十九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
甲方服務中心地址:_________
甲方服務專線:_________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因本協議涉訟時,係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十一條 本協議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訊框傳送業務。
第二條 乙方申請訊框傳送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協議條款辦理。
第三條 本規章所稱之***訊框傳送業務***,係指甲方所提供高速資料交換網路,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資料通訊、視訊會議及多媒體等資訊應用之業務。
第四條 本業務系利用資料電路連線網路,提供訊框傳送方式之固定通訊***PVC***服務。
第五條 每一固定通訊可依乙方兩端之實際需求設定發信及收信之約定資訊速率***CIR***。
第六條 每一固定通訊之約定資訊速率***CIR***最小為每秒16K,最大不得超過通訊埠之速率,以每秒16K為增加之累計單位。每一通訊埠之發信或收信約定資訊速率總和不得大於通訊埠速率之二倍。
第七條 每一路固定通訊每秒傳送資訊量不超過約定資訊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時間每秒送收資訊量總和不大於其通訊埠速率時,資訊均可傳送至收信端,如每秒傳送資訊量超過約定資訊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時間每秒收信資訊量總和大於通訊埠速率時,則部分資訊將因溢流而無法傳送至收信端,乙方須重送該無法傳送完成之資訊。
第八條 本業務通訊埠之速率分為每秒64K、128K、192K、256K、384K、512K、768K、T1及E1。
第二章 申請程式
第九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時,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至少為二個月,未滿二個月者,以二個月計。
第十一條 申請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載之相關資料及所檢附或出示之檔案、資料或證明等之真實性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裝設於乙方端之資料通訊裝置,其裝設位置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認為指定之位置或環境易致裝置障礙或未具備接地電阻一百奧姆以下接地線者,得請乙方另行指定適宜位置或改善指定處所之環境條件後方予接裝使用。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甲方申請:
一、訊框傳送業務申請書。
二、訊框傳送業務固定通訊需求表。
三、乙方端裝置***CPE***介面效能調查表。
四、自然人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影印件;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商號應檢附其營業證照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等之影印件。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三章 異動程式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應依本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乙方申請辦理移機、更名、變更通訊埠速率、變更通訊物件、變更約定資訊速率、變更裝置、無線暫拆及終止租用等異動事項時,應填具***訊框傳送業務異動申請書***,加蓋印章,並依下列約定向甲方申請:
一、移機
***一***移設之新址以在同一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為限。
***二***經甲方確認可以移機者,應將預定施工日期告知乙方。乙方得要求於預定日期起二個月內配合施工。
***三***乙方於預定施工日期前遷離原址者,應於遷移日十日前通知甲方將資料通訊裝置拆回。
***四***乙方申請遷移之新址缺乏機線裝置時,致無法移設者,得申請暫拆。
二、更名:乙方更改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使用單位異動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檔案。
三、變更通訊物件或變更約定資訊速率每一固定通訊兩端之乙方可分別向甲方申請,並檢附***訊框傳送業務固定通訊需求表***。
四、變更裝置:乙方應檢附***客戶端裝置***CPE***介面效能調查表***。
五、終止租用: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時,應於預定拆機日十日前申請,以便按時拆除機線裝置。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收之費用如下:
一、接線費及移設費:租用本業務,應繳付接線費;申請移設者,應繳付移設費。裝設或移設地點在甲方於當地之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以外者,其區外部分應比照市內電話之規定另加收工料費。
二、客戶端裝置保證金:租用本客戶端裝置者,應預繳保證金。
三、更名費:乙方申請更名應繳納更名費,按甲方所分配之每一個FR訊框傳送號碼每次計數。
四、系統設定費:固定通訊及約定資訊速率之建檔案及變更均應繳付系統設定費,按每一通訊埠每次設定計收。
五、月租費:乙方租用本業務,每月應繳費用如下:
***一***乙方終端裝置***訊框傳送接取裝置或路由器***月租費_________;
***二***通訊埠月租費_________;
***三***約定資訊速率月租費_________。
第十七條 甲方各營業專案之資費由甲方擬定,並呈請電信總局備查。前項詳細收費標準,應依電信相關法規規定,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八條 甲方之收費標準,得因經營成本及其它相關因素之變動調整之。調整後之詳細收費資料,應於調整生效十四日前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九條 如因甲方訊框傳送網路系統各項裝置發生障礙、阻斷致不能通訊時,自甲方發現或接獲乙方通知並經甲方查證屬實之時起算滿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障礙部分全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不滿一日者,不予扣除。但最多以該障礙部分當月份應繳租費為限。但不能通訊之原因系可歸責於乙方者,不予扣除。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以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生阻斷不能通訊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第二十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者,自裝置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如僅裝妥部分固定通訊,旦乙方同意先行使用者,則通訊埠月租費應予計收,固定通訊之約定資訊速率月租費則按實際竣工者計收。乙方申請停止租用時,以申請書指定之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
第二十一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違反法令而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應一次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月租費。
第二十二條 乙方因欠費、違反法令致停止使用本業務者,暫停使用期間仍應繳納各項費用。乙方申請移設者,於待移期間各項費用仍應照繳,但因甲方缺乏機線裝置辦理暫拆者,免收暫拆施工費及待移期間月租費。
第二十三條 乙方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當月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每日租費以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二十四條 若乙方採按年繳費之方式,於租期屆滿時欲終止使用者,應填寫申請表,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否則視為乙方承諾續用。
第二十五條 乙方若享有簽約年限折扣,在合約期間內欲提前解約者,除依本協議約定方式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外,需賠償甲方損失,賠償金額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或移設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自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繳納,如逾期不繳納,甲方有權終止本業務之服務。
第二十七條 甲方若已備妥機線裝置並通知乙方預定裝設或移設日期時,乙方因故申請登出,其已繳之接線費、移設費或工料費概不退還。乙方如說明原因要求延後辦理者,可自通知之日起保留二個月,逾期即予登出,所繳建設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八條 乙方每月應繳之各項費用,應於甲方通知之繳費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納者,甲方得定期停止其使用,並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視為終止租用,甲方得徑行拆除其機線裝置,其月租費結算至拆機日止。乙方同意各項通聯記錄及帳務紀錄均以甲方計算機記錄資料為準。
第二十九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是否繳費均以甲方帳務系統內之紀錄為準。
第三十條 乙方所繳納各項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無息退還之:
一、溢收之月租費。
二、已繳納之接線費、移設費、工料費、預繳保證金,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未依各該申請事項辦理者。
三、預繳之保證金於租滿最短期間者。
第五章 維護與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業務所需乙方端裝置及資料終端裝置可由甲方供租或由乙方自備與維護。
第三十二條 甲方應維持乙方租用之訊框傳送網路系統裝置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在限期內儘速修復。甲方若預先計劃更動其裝置或停機,須於一周前公告於網頁上,並寄發***通知乙方。乙方使用時遇有障礙,應即通知甲方查修處理。但乙方自備裝置部分應由乙方先自行檢驗,確認無障礙後,儘速通知甲方查修處理其它部分。
第三十三條 乙方對租用甲方之裝置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乙方申請拆除、移設所租裝置者,在甲方未拆除、移設前亦同。
第三十四條 甲方機線裝置發生障礙、阻斷或錯誤而不能通訊時,甲方除按本協議之約定扣減租費外,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甲方基於維持訊框傳送網路系統裝置之正常運作,必要時得派員查驗乙方使用之情形,乙方不得拒絕。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視其情節輕重於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之期間內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乙方通訊內容有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違背公眾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經有關機關通知者。
二、乙方使用本業務,有竊取、破壞他人資訊或危害通訊者。
三、乙方未經審查認可,利用其資料通訊裝置傳遞他人之資料或供他人作資料交換者。
四、乙方將租用之裝置,私自轉讓或供他人使用者。
五、乙方擅自變更租用之裝置或改變其效能、業務用途或裝設地點者。
第三十七條 甲方對因提供本業務所知悉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其本身資料,或有下列符合計算機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它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前開資料: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它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第三款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三十八條 甲方為緊急應變之需要,得徑行縮短本業務之使用時間或暫停其租用,並將其原因通知乙方,但甲方應按縮短或暫停之時間而減少或停收其租費。
第三十九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
第四十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裝置,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損毀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甲方訂定賠償價格時,應考慮該裝置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七章 協議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一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時,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報紙公告,並請乙方於二個月內至甲方處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第四十二條 甲方如因情事變更或其它因素,必要時得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業務之經營,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公告或通知乙方,請乙方至甲方處辦理終止租用手續,甲方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惟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外,甲方不負其它賠償責任,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第八章 廣告之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協議之一部份。
第九章 申訴服務
第四十四條 乙方如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請求處理,甲方將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甲方服務專線:_________。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因本協議條款涉訟時,係爭金額如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十六條 本協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乙方同意遵守電信相關法令及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有關規定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