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是算加班費還是調休好

  我國法律中規定,在單位安排員工進行了調休的情況下,那麼可以不用再支付加班費,那職工的加班費是有多少?安排調休好不好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職工加班費能否調休代替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職工加班費能否調休代替

  按照我國法律上的規定,公司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需要給予一定的加班費。但是,目前很多公司加班後一般不會給加班費,而是安排其他日子給加班人員休息。勞動法明確規定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優先安排調休,如果實在不能安排調休的,則需要支付兩倍加班工資。

  也就是說,平常週末加班的員工是可以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的。

  但是平時工作日延長時間加班的,勞動法並未規定可以優先安排調休,據此,工作日加班的是不能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公司在工作日安排了加班,就需要向員工支付1.5倍工資。

  具體而言,只調休而不給加班費是否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來定:

  1、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時間不可以用調休處理,只能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2、安排週末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調休代替。但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安排調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該時段的加班即使後期安排員工調休,用人單位也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就是說在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不管有沒有調休,單位都要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而且加班費還得照標準給。

  職工加班費支付標準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劃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市、區、縣勞動保障局批准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上述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關於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時,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企業可自主確實,但不得低於我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是指本人基本工資,即職務等級工資***技術等級、等級、崗位工資***和工資構成中的津貼***獎金***。

  職工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國慶總共休息7天,但從目前國家的規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國定假日,其餘4天是把前後的雙休日調換來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國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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