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的案例

  大家肯定都曾經從電視、報紙、手機上看到過關於醉酒駕車的新聞吧?今天小編將給大家介紹一下幾個案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醉酒駕車案例一

  2011年8月7日晚,王某在本市某飯店和娛樂場所與朋友一起喝了幾瓶啤酒後,駕駛汽車沿宜城街道通真觀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人民路路口時,追尾撞到前方同向楊某駕駛的汽車,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測,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4mg/ml。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點評:《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規定處拘役,並處罰金,以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戒力度,加強對民生的保護。關於醉酒駕駛的檢驗標準是GB19522-2004,即車輛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0.2 mg/ml,小於0.8 mg/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大於或等於0.8 mg/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本案中,王某駕駛汽車,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4mg/ml,屬醉酒駕車,應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法院根據其醉酒狀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等情況,對其判處了刑罰。

  醉酒駕車案例案例二

  車某是貴州省畢節縣人,到我市徐舍鎮鯨龍水泥廠打工。2011年10月18日,車某在徐舍鎮與老鄉喝酒,酒後駕駛二輪摩托車在路上與郭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後民警趕至現場將其查獲。被告人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測,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2mg/ml,屬醉酒駕車。

  法院審理後認為,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發生交通事故並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車某被本院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點評:危險駕駛罪中的機動車不限於汽車,也包括摩托車和農用車等機動車。但從已判決的案件看,危險駕駛案件中摩托車駕駛員居多。這正是由於摩托車駕駛員對醉駕入刑的法律意識還不夠強,不少人認為酒後開汽車才是危險駕駛,卻對駕駛摩托車、農用車等機動車不以為意,結果釀成酒駕,讓自己背上刑事責任。

  醉酒駕車案例案例三

  陸某系我市張渚鎮人,2011年7月20日14時許,陸某在徐舍鎮其朋友家中飲了三四兩高度白酒後,無證駕駛未經註冊登記的二輪摩托車,沿徐張老線由北向南行駛至該鎮莊村路段時,因避讓其他車輛不慎翻車,致其本人倒地受傷昏迷。民警接群眾報警趕至事故現場將陸某查獲。經檢測,陸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6mg/ml。

  法院審理後認為,陸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陸某被依法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點評:危險駕駛罪屬於抽象危險犯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醉酒駕駛的行為,不需要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結果可以確認有罪。本案中,陸某因騎二輪摩托車不慎致其本人受傷,並未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公私財產損壞,但因為陸某是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形成,故仍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醉酒駕車案例案例四

  2011年10月23日14時許,舒某與朋友在酒店喝了半斤低度白酒後,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徐舍鎮河西街。適逢該路段施工,路面上不僅堆著水泥、黃沙等建築材料,還停放著一臺挖掘機,過往車輛通行受阻。為此,舒某與工地施工人員發生口角。後舒某自己打電話報警,要求民警前來處理。當民警趕至現場後,發現舒某有酒後駕車嫌疑,便對其進行酒精測試。經檢測,舒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2mg/ml。

  法院審理後認為,舒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點評:本案中舒某打電話報警的本意是要民警到現場處理其與施工工人的糾紛,幫助維護道路暢通。這一糾紛原本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但民警發現舒某有醉酒駕車嫌疑,有權依法對其調查處理,並在證實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