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信和辭職信區別
辭職信,也叫辭職書或辭呈,是辭職者向工作單位辭去職務時寫的書信。辭職信是辭職者在辭去職務時的一個必要程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望大家喜歡。
範文一
辭職申請和辭職報告***辭職信***有區別: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後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後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職申請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往往含有“望批准”、“請領導批准”“申請批准”這一類的詞彙。 對於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准就成為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公司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如果不批准的,雙方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辭職申請書是勞動者按照根據《勞動法》第24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將自己想辭職的資訊向用人單位進行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答覆的一種方法。
因此,在公司收到員工的離職報告時,要分辨清楚員工提交的離職檔案到底是辭職通知還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注意:在公司規章制度中必須規定:口頭辭職、***辭職、手機簡訊辭職等行為無效,必須按公司規定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信。
辭職信:通知公司離職的檔案
寫明辭職的時間、原因沒有其他特別約定,俗話來說就是“跟你說一下,我將在三十天後離職了,你們準備交接辦退工吧”。
對於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准都沒有法律效力,在此辭職通知簽署日起三十天後,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日。
辭職信是勞動者按照寫信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將自己決定辭職的資訊告訴用人單位的一種方法。
範文二
辭職申請書與辭職信的區別在於書寫的法律內容不一樣,即:
1、辭職申請書是按照《勞動法》第24、28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
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辭職信是按照《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
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範文三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可以在X月份某個您覺得方便的時候離開公司。自從XXXX年入職以來,我一直都很享受這份工作。轉眼快×年過去了,我要重新確定我未來的方向。誠然,論工作環境、團隊、壓力,甚至個人喜好,我都很滿意。但,因為某些個人的理由,我最終選擇了開始新的工作。希望您能早日找到合適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當然,若您容許的話,我願意並且渴望在工餘時間,為我們這個團隊繼續出力,最後,我也不知道可以說什麼,只能衷心對你說對不起與謝謝你,並祝願您和大家能開創出更美好的未來。
申請人: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