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與退職的區別

  退職是不夠病退的年齡,才叫退職。企業職工病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你知道這兩者的詳細區別嗎?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退職與退休的區別

        根據勞動部《關於嚴格掌握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的通知》***勞險字[1988]3號***規定,企業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生產工作的,可以實行離崗退養。離崗退養期間工齡連續計算,按一定比例發給生活費。離崗退養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時,再按國家有關規定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發給退休費。

  根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第111號令***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離崗退***休***養一般是指職工在接近正常退休年齡***一般為五年***時,因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生產工作,或因企業分流安置富餘人員,而退出工作崗位,由企業按月發給一定的生活費。離崗退養是目前解決企業富餘人員過多的一項措施,職工離崗退養並未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而退休是當職工達到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

  關於退休和退職的相關知識:

  一***退休條件

  1、幹部退休條件

  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的***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一項***

  ②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國發[1978]104號檔案第四條第二項***

  ③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國發[1978]104號檔案第四條三項***

  ④工作年限滿30年的***《國家公務員暫條例》第七十九條二項***。第②至④項須經本人提出***申請***

  ⑤因病***非因工***傷殘的國家公務員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須本人申請。***冀人發字[1996]58號一條三項***

  關於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退職問題,根據省人事廳、衛生廳冀人發字[1996]58號檔案 的規定須經市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

  2、工人退休條件

  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一項***

  ②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二項***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按此項辦理退休時,還須具備下列條件:原國家勞動總局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規定:1、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2、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的;3、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1999年5月12日,河北省人事廳《關於嚴格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發[1999]32號***檔案又重申了上述三項規定,同時規定本人已離開提前退休工種五年以上,本人身體健康,能堅持現崗工作的,原則上不再辦理提前退休;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可以提前一年至五年退休,也可以不提前退休。

  ③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三項***

  ④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四項***

  3、聘用制幹部退休條件

  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於印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人法發[1991]5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管理可參照執行***:聘用制幹部受聘十年***本規定頒佈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並在聘用崗位上退休、退職的,原則上可執行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按《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根據本人自願,也可以按《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2003年3月13日,河北省人事廳工資福利與離退休處就貫徹人法發[1991]5號的意見中規定:

  工人身份聘任為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了聘任手續不滿10年,或者未履行聘任手續的,退休時要按工人身份辦理退休。

  ①參加了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的,按照相應的工人技術等級比照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工資後,再辦理退休。

  ②未參加技術等級考核的,按下列比照關係確定工資:

  聘任為處級***正副三級職員***以上職務的,比照技師,聘任為科級***四級職員***的,比照高階工,聘任為科員級***五級職員***以下職務的,比照中級工;聘任為副高階職稱及以上技術職務的,比照技師,聘任為中級職稱的,比照高階工,聘任為初級職稱及以下技術職務的,比照中級工,以後增加退休費按所比照等級標準增加。

  1999年5月12日省人事廳《關於嚴格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發[1999]32號規定,要嚴格控制提前退休和“病退”的數量。從一九九九年開始,每年省、市、縣人事部門辦理“病退”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人數,原則上控制在當年退休總人數的10%以內。

  ***二***退職條件

  根據國發[1978]104號和冀人發字[1996]58號檔案的規定,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醫務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作人員應該退職。

  ***四***退休費計發比例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時,我省的離退休人員分兩步進行了離退休費制度的改革。第一步是:男職工,工作年限滿35年的補貼到95%,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補貼到90%,滿20年不滿30年補貼到85%,滿15年不滿20年的補貼到80%;滿10年不滿15年的補貼到70%。女職工,滿30年的補貼到95%,滿25年不滿30年的補貼到90%,滿20年不滿25年的85%,滿15年不滿20年的80%,滿10年不滿15年的70%。

  計發基數:執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一定的比例計發。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本人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機關工人:1、技術工人,按原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獎金三項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2、普通工人,按本人崗位工資和獎金兩項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費比例的規定:滿35年及以上的88%,滿30年不滿35年的82%,滿20年不滿30年的75%,滿10年不滿20年的60%。工人這四個年限段分別為90%、85%、80%、60%。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四個年限段分別為:90%、85%、80%、70%

  ***五***退職費計發比例

  工資制度改革後,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基礎工資和齡工資按全額發給,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40%計發。退職的工人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70%計發,不滿10按50%計發。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後事業單位職工和機關工人辦理退職的人員,退職前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職生活費為本人原工資的75%。

  離休是什麼

  所謂離休,是指1949年9月30日***含***之前參加革命工作,且是幹部身份的人員經批准離開工作崗位休養.非幹部身份1949年9月30日***含***之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待遇稍次之,一般稱之為"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

  離休也叫:離職休養,實際上是一種特殊化的退休。人退下來後,依然享受和原職位相同的所有工資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樣。該漲工資就得漲工資,該發東西就得發東西。只要這位老革命活一天,國家就得供著一天。

  離休的還分為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的,具體的待遇都有所不同.除養老金待遇外還有醫療保健\用車\政治待遇等.

  西藏,海南等晚於49年9月30日解放的,可適當延長到解放之日.

  所謂退休,是指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參加工作的人員經批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具體依據,參見國法***1978***104號檔案之規定.

  而國務院1982年62號檔案中又規定:

  辦離休需要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

  2、享受供給制或半供給制;

  3、是幹部待遇的。

  另外: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也是幹部身份,只是後來又轉為工人,這種情況也可辦理離休。

  離休和退休不同一另點是:離休人員看病費用是實報實銷,而退休人員只能享受相應待遇,而不能全報銷。

  離休幹部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部分人不斷減少,今後不會再有離休幹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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