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起訴法院的處理案例
在民用建築中,房屋漏水作為一種質量通病廣泛存在,在引起房屋漏水的眾多因素中,人為因素由於其本身的難以控制和不可替代性,成為引起房屋漏水的主導因素。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房屋漏水賠償案例,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房屋漏水賠償案例篇1
王先生訴稱,2005年5月30日,他購買了被告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售的石景山區玉泉北里二區精裝修房屋一套,自2007年11月起主臥衛生間洗練池上方屋頂沿下水管道持續滴水,頂部水泥板、洗練池檯面及水龍頭受到侵蝕,滴水可濺到牆壁燈座,嚴重影響正常起居使用並存在用電安全隱患。王先生多次向當時的物業管理公司和2008年更換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了報修登記,前後兩物業公司也曾多次聯絡被告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人員一起進行實地勘察,被告方答應儘快給予修復。耐心等待多日後,被告在《住宅質量保證書》規定的時間內並未得到處理,一直拖延至今。致使半年多來衛生間無法正常使用,居室內異味,給王先生的生活起居帶來了極大不便。
王先生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居住權利,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不再繼續受到侵害,避免或減少更大的損失,居住安全得到保證,特請求法院查明情況,支援原告的正當合理要求,使漏洞房屋儘快得到修繕,並補償原告誤工費、交通費及其他損失供給人民幣1萬元整。
房屋漏水賠償案例篇2
2004年2月,陳先生一家入住安縣花荄鎮某居民小區,發現衛生間頂部多處漏水、滲水。其後8年多時間裡,開發商直接或委託公司物業先後維修了5次,但問題一直未得到徹底解決。
2012年4月,陳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對房屋進行修補,並賠償前期自己支付的維修、誤工等費用2.58萬元,另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在訴訟過程中,陳先生又申請追加物業公司為被告,申請追加樓上住戶黃先生為第三人。
審理過程中,被告開發商與黃先生達成一致意見,對黃先生的衛生間進行了一次較大面積的維修,但陳先生衛生間頂部仍未修補。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開發商敗訴,向陳先生賠償交通、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共計5700元;限被告開發商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對原告衛生間及周邊被漏水浸漬的牆面、屋頂進行修補,逾期則由開發商向陳先生賠償1000元,由陳先生自行修補。
一審判決生效後,開發商拒不執行判決,陳先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獲得全部賠償。
房屋漏水賠償案例篇3
2013年1月,謝梅香從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到一套頂層住房,整棟房屋是在兩年前竣工的。可居住不到兩個月,謝梅香便發現屋面漏水嚴重。檢測結果表明,系防水工程不達標所致。而如果修繕,不僅工作量大,費用也不低。謝梅香曾找房地產開發公司解決,公司表示房屋賣給謝梅香後,便因房屋已經售空而撤離,有什麼問題應找物業公司。而物業公司認為,房屋漏水是因本身的內在質量所致,與其管理行為無關,只能由房地產開發公司擔責。在兩方“踢皮球”的過程中,謝梅香想到通過訴訟維權,但她卻不知道自己究竟應當告誰?
房屋漏水賠償案例篇4
消費者錢先生於2010年6月購買了江蘇金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清揚康臣花園的期房。在驗房簽收時,錢先生髮現該房屋客廳頂部滲水,當即要求開發商進行修補、解決問題。開發商三番五次敷衍了事地進行了維修,始終沒有徹底解決大面積漏水的問題,且態度蠻橫,漠視消費者的合理訴求,致使消費者至今不能入住。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條件。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應當具有的質量、效能、用途。商品房是大宗消費商品,消費者購買是為了入住使用,而經營者卻敷衍、漠視消費者的合理訴求,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經營者理應賠償消費者的損失。消委會支援消費者訴訟維權。
房屋漏水賠償案例篇5
孫先生是寶安區某小區房屋所有權人,購買該房屋時為精裝修。某房地產公司是開發商,該小區物業由某物業公司負責。某房地產公司於2012年5月2日向孫先生交付房屋,2013年4月孫先生髮現房屋漏水,衛生間牆面受損,並造成樓下業主損失,經檢測認定是地磚下的自來水管漏水,防水層需要修繕。孫先生與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協商,雙方相互推諉,後孫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某房地產公司對房屋防水層進行修繕,並賠償房屋牆部因水浸造成的損壞等經濟損失10000元。在上述案件中,孫先生家的水管漏水時間在質保期內,應由開發商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保修期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保修期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器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保修期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