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制的手抄報簡單
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所謂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做服從法律又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下面小編帶給大家的是:
有關法制的手抄報資料:法律心理學
研究與法有關的各種人的心理活動規律的一個應用社會心理學領域。也稱法制心理學。它是介於法學和心理學之間的一門邊緣學科。法律心理學的思想源遠流長。最初是以研究人的違法犯罪心理為起點的。早在古希臘時期,就有一些哲學家和思想家在他們的著述中涉及到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者的個性特點、犯罪者的行為表現等與法律心理學有關的思想。中國殷商和周朝的文獻中也有不少地方提到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動機、刑罰的社會心理效力等問題。17、18世紀,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人們開始從社會、生理、精神、遺傳、司法醫學等方面探討犯罪問題。
有關法制的手抄報圖片:
有關法制的手抄報圖片一
有關法制的手抄報圖片二
當時的代表作有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J.C.普里查德的《論精神錯亂和影響心理的其他障礙》、P.呂卡的《自然遺傳論》等到了19世紀下半葉,法律心理學中的一個重要分支──犯罪心理學首先開始成熟起來。德國的精神病學家B.von克拉夫特-埃賓於1872年第一次以犯罪心理學為名出版了專著,接著H.格羅斯E.武爾芬、P.科瓦列夫斯基、R.佐默爾等人也相繼出版了犯罪心理學專著。與此同時,證人證言的心理研究也有了較快的發展。庫里舍爾的《供詞和心理學與司法審判》、波爾杜加洛夫的《論供詞》等著作,就是這個時期的代表作。R.M.哈欽斯和D.斯萊辛傑於1929年出版了最早的《法律心理學》專著,隨後有H.E.伯特***1931***等正因為法律心理學作為一門真正獨立的學科形成得比較晚,所以至今對它的研究物件和範圍還存在許多不同看法。H. 託奇認為,法律心理學是研究審判過程和參與這一過程的人的意圖、動機、思維和情感的科學。J.L.塔普則指出,心理學家在法律問題上開展的研究“過分犯罪化”了,也就是說,側重於犯罪審判的過程和方面,卻大大忽視了民事法庭、法律社會化和法律協商等方面的心理學研究,因而給法律心理學的研究和發展帶來了較大的侷限性。
蘇聯的..耶尼克也夫提出,法律心理學的組成應包括法律心理學的方法學基礎、法律心理、司法心理和改造心理等 4個部分。..薩赫裡馬尼雅恩則認為,法律心理學體系應由法律心理學、犯罪心理學、司法心理學和改造心理學4個分支組成中國在80年代以前對法律心理學研究不多。近年來有關研究大多數偏重在犯罪心理方面,特別是青少年犯罪心理方面。
主要研究內容和方法 綜合西方和蘇聯法律心理學界的觀點,結合中國的實際,可以對法律心理學的研究內容作如下的概括:它包括立法心理、普法教育心理、司法心理、勞動改造心理和民事訴訟心理等部分。在司法心理中,如果按司法程式來分,還可以細分為偵查心理、預審心理、審判心理等;如果按照訴訟參與人來分,則可細分為犯罪人心理、受害人心理、證人心理、辯護人心理、警官心理、檢察官心理、法官心理等。
立法心理 研究在立法活動中各有關人員的心理活動及其規律,為立法提供心理學依據。如立法的社會心理前提,法的解釋、修改或廢除的社會心理效果,立法者的知識、能力、性格對立法的影響等。
普法教育心理 研究在普及法律知識和培養法律意識方面的心理活動規律。如法律宣傳的原則、途徑和方法,法律意識的內化機制和形成過程等。
司法心理 研究在整個司法過程中,各種訴訟參與人的心理活動規律。如在偵查過程中犯罪人被害人證人和警官的心理;在預審過程中犯罪人、警官和其他參與人的心理;在審判過程中犯罪人、被害人、證人、辯護人、檢察官和法官的心理等。
勞動改造心理 研究罪犯在勞動改造期間的心理現象及其變化規律。如影響和制約勞改罪犯心理活動的一般因素;不同型別罪犯在勞改中的心理特點;勞改罪犯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的心理活動規律等。
民事訴訟心理 研究在各類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司法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心理活動規律。
法律心理學的主要研究方法有觀察法、實驗法、調查研究法、個案研究法、追蹤研究法、民意測驗法、數理統計法等。除了這些一般研究方法外,研究者們還根據自己的具體研究課題選擇幾種方法的綜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