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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沒有公眾輿論的支援,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弱者比強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小編為大家彙總了一些 ,大家可作為參考,希望大家能夠獲得幫助:
:網路“深度連結”侵犯影視著作權
通過網站管理後臺連結獲取影視作品的種子檔案索引地址,並向用戶提供並強制使用QVOD播放軟體,網站經營管理人張某用這種“深度連結”的方式為網站使用者提供瀏覽觀看影視作品達941部。日前,張某因犯侵犯著作權罪,被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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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張某設立了某網站,並在浙江紹興租用伺服器,通過安裝相關軟體,完成網站和伺服器的連線。之後,張某利用某網站管理後臺,從直接上傳作品的“哈酷資源網”加框連結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影視作品。為提高網站的知名度和所連結影視作品的點選量,張某還在某網站以設定目錄、索引、內容簡介、排行榜等方式向用戶推薦影視作品,並通過強制提供QVOD播放軟體等方法,為使用者瀏覽、下載上述影視作品提供服務。2010年2月起,張某加入“百度廣告聯盟”,由“百度廣告聯盟”在其設立的某網站上釋出各類廣告。至2012年9月5日案發時,張某從“百度廣告聯盟”獲取廣告收益共計10萬餘元。
庭審中,為網站使用者提供影視作品的“深度連結”服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成為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張某認為,其提供給網站使用者的僅僅是種子檔案的連結,並非是實際的侵權影視作品的檔案,也不是種子檔案的製作者。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開設影視視訊分享網站後,從網際網路論壇獲得了通過採集盜版影片資源建立網站並進行牟利的資訊及操作技術,通過“深度連結”的技術定向連結至境外的哈酷資源網,主動採集影片資源,並以設定目錄、索引、內容簡介、排行榜方式向用戶推薦影視作品。然後加入“百度廣告聯盟”,通過在網站上刊登收費廣告獲取利益,其主觀上具備了營利目的。其網路服務提供行為,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通過網站獲得作品,符合資訊網路傳播行為的實質性要件,屬資訊網路傳播行為,因此符合侵犯著作權罪中“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行為性質。經偵查機關抽檢、相關權利人目視檢測作品內容比對、鑑定機構有效連結測試,張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的影視作品達941部,已符合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入罪情形。據此,法院判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法官說法之不能用新技術鑽法律空子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深度連結”作為網際網路中的一種技術,它通過繞過被連結網站的首頁直接連結到分頁的連結,導致使用者點選連結標誌時,計算機就會直接跳到具體的內容頁,使得使用者誤以為相關內容在原來的網頁,導致對網頁內容所有者的誤判。而提供“深度連結”服務的網站,可以通過搬運其他網站內容,提高自己網站的點選率。如果“深度連結”指向的檔案又是P2P技術支援的“種子”檔案,會給侵權行為的認定帶來一定難度,侵權網站也會嘗試規避法律制裁而鋌而走險。
雖然“深度連結”不再是以前赤裸裸的內容複製,然這種暗度陳倉的搬家行為,也是一種傳播資訊的方式。如果傳播的內容違法或者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既能得到經濟利益,又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勢必帶來網路版權保護環境的進一步惡化。網際網路時代應鼓勵技術的創新和發展,但是新技術不應當被用作鑽法律空子的手段。對於此類行為,法官認為,必須通過法律進行制裁,從民事保護和刑事打擊兩方面著手,進一步淨化網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