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停車場管理規定

  所有在商業停車場進出或存放的機動車輛,其駕駛員均應遵守商業停車場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商業停車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範停車場管理,提升停車服務資訊化水平,適應停車需求,維護車輛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設定使用、經營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輛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

  ***二***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停車場所。

  ***三***路內停車位,是指在道路用地紅線以內劃設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四***經營性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機動車輛提供有償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

  ***五***配建停車場,是指與建築物配套建設的,供機動車輛停放的場所。

  ***六***臨時停車場,是指利用儲備土地、待建土地、人防工程和兼顧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間、建築物退縮位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規劃路等設立用於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停車場規範化、資訊化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指導各區停車場規範化、資訊化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區、鎮***街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範化、資訊化管理。

  規劃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停車場規劃的編制、落實建築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稽核停車場的規劃方案並對停車場工程進行規劃驗收。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建築工程建設行業管理。價格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各類停車場的收費標準,並對停車場的收費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公安管理部門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的交通影響評價,對停車場出***的設定及路內停車位審批提出意見,配合停車站場主管部門做好停車場停放秩序管理。

  城市管理、國土、園林、環境保護、工商、稅務、水務、公安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停車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根據自身實際安排專項資金,並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建設停車場。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政府可給予優惠政策支援。土地開發利用時,根據規劃單獨建設或配建的公共停車場,納入公共資源管理。政府所有的公共停車場,推行停車特許經營制度。

  鼓勵利用儲備土地、人防工程、建築物退縮位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規劃路等設立臨時停車場。

  建設和推廣全市一體化智慧停車管理與服務雲平臺,培育適應我市需求的本地停車服務企業。各區人民政府要積極配合,創新城市停車服務管理模式,推進停車產業化發展。

  政府積極引導停車行業協會的成立,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自有車位對外開放。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交通需求狀況,會同交通運輸、建設、公安、國土等管理部門編制停車場的專項規劃,納入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 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建設、交通運輸等管理部門編制建築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並應根據城市發展、停車需求變化等因素及時調整。

  第八條 涉及停車場建設的土地開發,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土地出讓規劃條件中應明確配套建設公共停車設施的內容。

  ***二***集約利用土地,建設立體停車場和地下停車場,並可進行商業綜合開發。

  ***三***在符合規劃要求下,可利用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及人防等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

  ***四***利用現有停車場建設機械立體停車場的,在不辦理產權證及符合規劃的條件下,可不徵收土地出讓金。

  第九條 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相關的設計標準和規範。公共停車場的建設標準按照《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專案建設標準》***建標128—2015***執行,其他停車場參照執行。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全市停車場停車資訊系統的規劃管理。停車場須按照《佛山市智慧停車系統建設技術規範》等要求進行智慧化建設,可採取BOT等建設運營模式,其管理者應向屬地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停車場資訊管理系統技術方案,完善停車場相關裝置,將停車場基礎資訊和動態運營管理資訊實時接入全市一體化智慧停車管理與服務雲平臺。智慧停車裝置的驗收記錄,作為停車場竣工驗收和投入使用的重要資料。

  第十條 建設管理部門根據《關於印發<廣東省建設廳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建設〔2015〕24號***等相關規定組織大中型停車場工程專案初步設計審查;負責施工圖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核發施工許可證,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和備案管理監督工作。

  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的停車泊位數量不符合相關配建標準的,規劃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達到配建標準的,建築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交通影響評價報告,並說明情況。不符合停車配建規劃驗收條件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

  第十一條 建設管理部門在審查涉及停車場建設的初步設計方案時,應審查落實規劃部門的規劃設計要點和相關控制指標要求的情況,並進一步徵求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公安、水務、環境保護等管理部門的意見。利用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人防工程及兼顧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間設定停車場還應徵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設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停車場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有關標準和規範配備照明、通風、消防、排水、防澇、安保、標誌、標線等設施,並有管理人員負責其正常運轉。大型公共場所、主要旅遊景點應設定殘疾人的專用泊車位。有條件的停車場還應當設定電動汽車充電裝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經批准建成的停車場的功能。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公安、規劃、價格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車需求變化,對路內停車位的設定、使用和收費情況進行調整。路內停車位不得在下列區域設定:

  ***一***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

  ***二***已建成並能夠提供充足車位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200米內。

  ***三***雙向通行的車行道路路面實際寬度小於8米,單向通行的車行道路路面實際寬度小於6米的。

  ***四***其他不宜設定路內停車位的路段。

  第十四條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在其投入使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區或鎮***街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如須變更或者登出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到原備案單位更新資料,並按規定向工商、價格、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備案所需的資料有:

  ***一***符合開辦停車場所需的場地及其使用權證明;

  ***二***停車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條件核查意見***臨時停車場和路內停車位除外***;

  ***三***工商營業執照;

  ***四***稅務登記證;

  ***五***停車場設施相關資料;

  ***六***滿足資料接入要求的停車場資訊管理系統技術方案和驗收記錄;

  ***七***停車場管理制度檔案、專業管理人員名單及人員培訓記錄;

  ***八***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證;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備案的範圍和地點經營;

  ***二***在停車場出***的顯著位置明示統一的停車場標誌牌、標價牌、投訴監督電話和停車場管理制度;

  ***三***保持場內交通標誌、標線清晰和完整,場地整潔,消防通道暢通;

  ***四***使用機動車輛停放保管憑證,對進出機動車輛進行檢驗和登記;

  ***五***指揮機動車輛按順序出入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六***確保停車場設施正常使用;

  ***七***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氣、噪聲對附近居民的影響;

  ***八***定期清點場內機動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者可疑機動車輛,及時向公安管理部門報告;

  ***九***機械式立體停車裝置的操作人員持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操作證;

  ***十***採用電子儀表收費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電子儀表收費設施的使用說明,並加強對設施的維護保養。

  第十六條 停車場管理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扣押機動車輛停放者的證件或者財物;

  ***二***未經批准擅自利用停車場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等經營活動,道路運輸客運、貨運停車場除外;

  ***三***塗改、轉讓、偽造或者使用塗改、轉讓、偽造的有關停車場經營證照、票據;

  ***四***已安裝全市通用的的電子收費設施的,不按照規定儲存和傳送停車資訊;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機動車輛停放服務;

  ***六***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機動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

  ***七***允許裝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影響安全的機動車輛進入非特定停車場;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放機動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停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排程,按照場內交通標誌、標線有序停泊機動車輛;

  ***二***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機動車輛須停放在特定停車場;

  ***三***停車後關閉機動車輛發動機;

  ***四***維護和正確使用場內裝置;

  ***五***按規定支付機動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堅持“用者自付”的市場化原則,逐步減少免費停車位。經營性停車場的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三種定價形式。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性停車場經營者應憑營業執照和開業登記備案回執向所在區價格管理部門申領收費證明。價格管理部門應根據區域、時段、路內外、室內外、功能、車型等因素,會同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制定分類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明碼標價,並在停車場***處設定標價牌。標價牌由市價格管理部門統一樣式,區價格管理部門負責監製。

  第二十條 經營性停車場經營者在收取機動車輛停放服務費時應向機動車輛停放者出具本停車場的稅務發票。停車場經營者無收費證明或不給付本停車場稅務發票的,駕駛人可拒絕支付機動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並可向價格部門或稅務機關舉報。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撤除路內停車位,不得設定障礙物影響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不得利用路內停車位從事停車保管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安部門應依法對道路內違章停車行為進行執法查處。同時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舉報違章停車行為。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或相關管理部門接到有關停車場的投訴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按程式做出受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投訴人。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轉送相關部門協同辦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停車場管理單位因未履行管理職責或違反管理規範而造成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時,停車場保管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五條 阻礙消防通道,影響消防車通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設定障礙物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和擅自劃定路內停車位的,分別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公安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不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停車場建設、管理的單位或個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責令其整改,並可由有關管理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非機動車停車場的相關建設與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