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的正確的用途

  公司在資金不足的時候可以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進行融資,但是對融資資金處理不當,很可能變成非法融資,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公司正確處理融資資金的內容,歡迎閱讀。

  

  1、發行主體

  公司債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中國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對此也做了明確規定,因此,非公司制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它對發債主體的限制比公司債券狹窄得多。在中國各類公司的數量有幾百萬家,而國有企業僅有20多萬家。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券的發行屬公司的法定權力範疇,它無需經政府部門審批,只需登記註冊,發行成功與否基本由市場決定;與此不同,各類政府債券的發行則需要經過法定程式由授權機關稽核批准。

  2、發債資金用途的差別

  公司債券是公司根據經營運作具體需要所發行的債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資金來源的結構、調整公司資產結構、降低公司財務成本、支援公司併購和資產重組等等,因此,只要不違反有關制度規定,發債資金如何使用幾乎完全是發債公司自己的事務,無需政府部門關心和審批。但在中國的企業債券中,發債資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面,並與政府部門審批的專案直接相聯。

  3、信用基礎

  在市場經濟中,發債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是公司債券的信用基礎。由於各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所以,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也相差甚多,與此對應,各家公司的債券價格和發債成本有著明顯差異。雖然,運用擔保機制可以增強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但這一機制不是強制規定的。與此不同,中國的企業債券,不僅通過“國有”機制貫徹了政府信用,而且通過行政強制落實著擔保機制,以至於企業債券的信用級別與其他政府債券大同小異。

  4、管制程式

  在市場經濟中,公司債券的發行通常實行登記註冊制,即只要發債公司的登記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規定,監管機關無權限制其發債行為。在這種背景下,債券市場監管機關的主要工作集中在稽核發債登記材料的合法性、嚴格債券的信用評級、監管發債主體的資訊披露和債券市場的活動等方面。但中國企業債券的發行中,發債需經國家發改委報國務院審批,由於擔心國有企業發債引致相關對付風險和社會問題,所以,在申請發債的相關資料中,不僅要求發債企業的債券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40%,而且要求有銀行予以擔保,以做到防控風險的萬無一失;一旦債券發行,審批部門就不再對發債主體的信用等級、資訊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了。這種“只管生、不管行”的現象,說明了這種管制機制並不符合市場機制的內在要求。

  5、市場功能

  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券是各類公司獲得中長期債務性資金的一個主要方式,在上世紀80年代後,又成為推進金融脫媒和利率市場化的一隻重要力量。在中國,由於企業債券實際上屬政府債券,它的發行受到行政機制的嚴格控制,不僅明年的發行數額遠低於國債、央行票據和金融債券,也明顯低於股票的融資額,為此,不論在眾多的企業融資中還是在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是各類公司獲得中長期債務性資金的一個主要方式,由於公司數量眾多,因此,其每年發行量既高於股票融資額,也高於政府債券。企業債的發行受到行政機制的嚴格控制,每年的發行額遠低於國債、央行票據和金融債券,也明顯低於股票的融資額。 業內人士認為,除企業債外,公司債與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短期融資券等債券品種也均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同,因此,大力發展公司債,決不意味著取代企業債、金融債、短期融資券,而是與上述品種並立共存,發揮各自不同的作用。

  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注意的事項

  一是應當指定專項賬戶,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儲存、劃轉與本息償付。

  二是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三是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核准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資金用於並表子公司的情形***。四是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事宜。

  在對公司債券發行人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個別發行人存在將募集資金挪用、轉借他人的問題,如某公司將債券發行募集資金從專戶轉入基本戶後,將部分資金出借給另一公司;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資金後將其中的部分資金劃往非關聯公司,之後將部分資金劃入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公司的銀行賬戶;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資金後將部分資金拆借給當地財政局;某公司收到募集資金後陸續將部分資金劃轉給股東;某公司收到募集資金後將部分資金拆借給當地某管委會。

  “對於存在將募集資金挪用、轉借他人問題的發行人,證監會派出機構採取了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行政監管措施,並責令限期歸還。同時,根據受託管理人履職情況,追究受託管理人責任。”證監會說。

  對於“公司債券發行人對資訊披露需要注意什麼”的提問,證監會表示,一是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二是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存續期內發生的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三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證監會介紹,在對公司債券發行人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個別公司債券發行人存在資訊披露不規範的問題,如某公司累計新增借款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二十,但未及時進行資訊披露;某公司在公司債券發行期間,與該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關聯公司被列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但該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未將其作為關聯方進行披露。

  公司債券的其他風險

  企業債券市場出現的主要問題是:逾期無法兌付、超規模發行地方企業債券仍然普遍存在。造成企業債券到期兌付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專案選擇不當,建設週期長,管理不善,短期內難以產生效益。其次,部分通過發債籌集的資金被挪用。再次,企業債券的擔保形同虛設,擔保人自身的財務狀況不好,不能切實負起擔保責任。

  發債企業和投資人對企業債券的認識不夠,風險意識淡薄。由於評級制度不完善,發債企業資訊沒有全面、準確公開,投資人對企業資信瞭解極少,以為企業債券是政府批准發行的,就視同於國債,覺得沒有風險;而發債企業又缺乏償債意識,把發行企業債券視同向銀行貸款甚至財政撥款。第五,地方政府的干預也是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償還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