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的解除終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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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協議的解除終止

  合夥合同終止的主要原因是合夥的解散,即合夥企業解散導致合同終止。

  根據《合夥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合夥合同定有存續期間的,則於該期間屆滿時,合夥即歸解散。但若合夥合同所定的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的,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合同。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合夥合同中約定有合夥解散事由的,當該約定事由出現時,合夥也就解散。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合夥系基於全體合夥人的意思而成立,當然也得基於全體合夥人的意思而解散。不論合夥合同是否定有存續期間,均可因合夥人的全體同意而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所謂合夥合同所約定的合夥目的無法實現,包括自始不能完成及中途不能完成。合夥皆有其存續目的,若其目的已達到或確定不能達到,合夥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據,理應解散。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解除合夥協議清算流程

  ***1***合夥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人的確定

  合夥合同終止後,須進行清算。合夥的清算是合夥解散,了結合夥法律關係,以消滅合夥的程式。

  根據《合夥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合夥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夥清算的內容

  清算人執行的清算事務包括了結進行的業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剩餘財產等。根據《合夥法》第六十條規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①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③清繳所欠稅款。④清理債權、債務。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⑥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償順序和其他有關事項

  ①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按約定或者規定的比例***見前述***進行分配。

  需要指出的是,在清償債務時,對於未到清償期或在訴訟中的債務,應將其清償所必需的數額從合夥財產中劃出並予以保留,待到期或訴訟了結後作清償處理。不過,若對於債的清償,期限利益係為債務人的利益而設的,清算人據其情況不予保留而運行於期前清償的,也並無不可。但對於訴訟中的債務,由於其存在與否、數額多少尚未確定,因而只能依具體情況保留一部分財產,以備將來清償之用。合夥財產在清償債務及劃出保留必要的數額後,其剩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的出資。這裡的返還出資,僅指以財產出資而言。對於勞務出資,自不存在返還問題。對於返還出資的方式,依以下原則確定:以實物出資,原物存在的,應返還原物;以金錢出資或者以實物出資、但原物已不存在的,應以金錢折價返還之。若合夥財產不足以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則應按照各合夥人出資的比例予以返還。

  ②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前述規定的連帶責任辦法辦理。

  ③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④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解除合夥協議的條件

  1、個人合夥協議可以自行約定出現某情形的時候擁有解除的權利。則合同約定情形出現,協議雙方可以依照合同予以解除。

  2、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條件具備,可以要求解除。

  3、合夥各方就解除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解除該合夥協議。

  《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