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要回避的人群規定

  不管是在哪個訴訟案件中,法律對訴訟中作出了迴避的規定,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刑訴中哪些人要回避的內容,歡迎閱讀。

  

  刑事訴訟中的迴避。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與案件本身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特殊關係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不得參加本案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31條的規定,下列人員適用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8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206條分別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經擔任過該案某一審判階段審判工作人員不能再次擔任該案的審判工作,也應當迴避。而且根據有關司法精神,曾經擔任過本案偵查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起訴、審判工作,曾經擔任過本案起訴工作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審判工作。

  刑訴申請回避權的規定

  在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當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請回避啊權,需要當事人的授權。

  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係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

  刑事案件中迴避的事由

  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迴避事由,具體如下:

  首先,對於辦案人員與本案相關人員有特定關係的,應當迴避。如辦案人員是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包括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和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均應迴避。

  其次,辦案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應當迴避。《法官法》《檢察官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了法官、檢察官等人員的業務規範,對於為本案當事人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接受當事人宴請、索取當事人財務的辦案人員,因其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之行為,影響案件的公正辦理,應予迴避。

  最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參與過本案偵查、審查起訴工作的偵查、檢察人員,調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考慮到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同階段辦案人員的職責、面臨的情況有所不同,如同一辦案人員在擔任偵查人員後,又擔任檢察人員,對案件難免會有先入為主的看法,存在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可能,故此亦屬迴避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