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主動加班有無加班費
加班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的班,一種是勞動者自己主動加的班。那麼,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主動加班可以主張加班費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我國標準計時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40小時。超過以上工作時間的工作,即應當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對本單位的工作安排有自主決定權,所以是否加班、加班時間、加班的內容,應當由用人單位來安排。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也應當依法安排,比如時間不能超過一定的時間、安排加班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所以,如果是勞動者個人主動加班的,因為用人單位沒有安排,所以也不清楚勞動者加班的具體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對勞動者的必要性也不清楚,也就無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因此,主動加班單位是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如果認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單位來進行安排,這樣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資,才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即使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因為除非遇到救災搶險等突發事件,用人單位是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的。
值班可以主張加班費嗎
加班一般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本職工作。加班是勞動者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是看門、接聽電話行等。
加班和值班雖然都為用人單位提供了額外勞動,但兩者的性質是不同的。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活或經營任務。在原崗位上具有生產、經營任務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所以,勞動者根據單位的安排進行值班的,不能主張加班費。但可以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享受相應的值班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