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不當如何撤銷
商標註冊不當是指某一商標的註冊不恰當,不合適,與《商標法》立法原則或者民法的根本原則相沖突。主要是指違反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商標註冊。那麼?
商標註冊撤銷介紹
1、提出商標註冊不當的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2、申請人資格:任何單位或個人。
3、申請時限:應根據法律法規對於頒佈之前發生的行為不具有溯及力的原則,劃定的申請時限。我們法律法規的不足是,對於註冊商標提出註冊不當撤銷申請,沒有限定申請人應自注冊之日起多長時間內提出,不利於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一個商標不管註冊歷史多長,都可以申請撤銷,將導致法律缺乏嚴肅性,發現問題可以不及時提,什麼時間想提才提;也將導致商標註冊的不穩定性、企業不好大膽地宣傳。不利於商標戰略策略的建立和實施。
4、申請書件:提交《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申請書》兩份,並載明理由; 提供有關證據。
5、規費:申請費,若申請延期,則需交納延期費。
6、徵求被申請人***即商標註冊人***意見: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申請書》副本寄送被申請人,限定被申請人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作出答辯。被申請人拒絕或者超過時限答辯,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的正常進行。
7、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案件的審理: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商標評審規則的有關規定,獨立行使裁決權,平等地對待當事人雙方,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公平地進行裁定。
首先,商標評審委員會指定專人準備材料,熟悉案情,承辦案件,提請委員會審理。對於複雜或疑難案件,報商標評審委員會主任批准,召開案件聽證調查、專家諮詢會。然後,由案件承辦人向合議組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介紹案情。根據委員討論的意見和表決結果,擬定裁定書。
《商標註冊不當裁定書》分年度編定評審序號。分案由、申請人理由、被申請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法律依據和結論等五個部分。最後,註明裁定日期。
8、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註冊不當商標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不當的,也可以依職權予以撤銷。
商標審查有其法定的標準和客觀的條件,但審查工作畢竟是由人來操作進行的。人的主觀認識、人的閱歷和能力是不同的,同時,受時間、空間等條件的侷限,出現審查失誤,出現受矇蔽和欺騙的情況是難免的。因此,《商標法》規定了確權的補救撤銷。如異議、異議複審程式、爭議及註冊不當程式等。
允許商標審查中出現錯誤,同時,也允許商標局主動改正自己發現的錯誤。這是《商標法》體現的實事求是和有錯必改的精神。
當商標局發現註冊不當商標時,應通知註冊人,聽其意見。當其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悖時,商標局可以做出書面決定,陳述事實和理由,引用《商標法》的規定做依據,撤銷該註冊不當商標。
商標註冊人對於商標局以註冊不當為由撤銷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