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範本

  訂立勞動合同是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第一道程式,因而也是勞動合同管理中首要的和關鍵的環節。基於此,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新勞動合同相關範本。歡迎參考閱讀!

  一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別:

  委託代理人: 出生年月:

  廠址: 家庭住址:

  所屬區:

  根據《XXX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XXX勞動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雙方訂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類別和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採取下列第 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年 月日起。其中,試用期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時止。

  二、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並參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長,經考核後擇優上崗或安排適當的工作。上崗前應按照《XXX廠崗位聘用實施辦法》與所在部門簽訂上崗聘約。上崗聘約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或根據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現情況,可調動乙方的工作部門工作崗位,在徵求乙方意見時,如無特殊情況,乙方應以服從為原則。

  3.雙方有關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項按《XXX廠崗位聘用實施辦法》和《XXX廠職工下崗待聘的暫行規定》辦理。

  三、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採取有效措施,為乙方提供良好的勞動環境和工作條件,加強對職工的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並根據生產和實際工作需要發給乙方必要的勞防用品和保健營養待遇。同時,對女職工應酌情實行特殊保護。

  2.甲方根據企業生產和經濟發展情況,不斷提高和改善職工生活福利待遇,並提供必要的集體生活設施和娛樂場所。

  3.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對職工提供必要的專業技術培訓和業務進修條件,並進行政治檔案學習、安全生產和廠規廠紀教育等。

  4.乙方有參加甲方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

  5.乙方上崗後應按照甲方的生產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規程,按質按量地完成各項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並接受甲方職能部門的有關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樹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風貌,維護企業聲譽,愛護集體財產。

  四、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該企業的內部工資分配形式並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按照崗位的勞動技能高低、工作責任大小、勞動強度和勞動條件優劣情況,確定不同工種的勞動報酬,隨著生產經營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情況,逐步提高乙方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

  2.乙方工資、獎金、浮動工資、崗位工資、加班工資和相應的福利津貼等,仍按甲方現行的規定按月發放。

  3.乙方在生產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特殊成績的,甲方可給予必要的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或晉級工資。

  五、福利待遇和勞動保險

  1.在勞動合同期間,乙方仍享受統一規定的有關津貼,物價補貼、計劃生育、住房補貼、養老保險、獨生子女費以及法定的公休節假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和甲方規定的職工休假等。

  2.在勞動合同期間內,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屬勞保待遇等仍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3.勞動合同期間,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有關待遇仍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政策和本單位規章制度執行。對乙方的停工醫療期按《XXX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暫行規定》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4.被列入下崗待聘範圍的人員,其各種待遇按照《XXX廠下崗待聘的暫行規定》執行。

  5.乙方到達離退休年齡,其離退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間內必須自覺地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法紀、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如有違紀違章行為,甲方有權按有關廠規廠紀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

  七、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即為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後可續訂勞動合同。

  2.合同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但必須辦理變更手續。

  3.職工到達規定的離退休年齡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4.在勞動合同期間,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除屬《上海竟成印刷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的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款之外,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5.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乙方如屬《暫行規定》中第十六條規定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遇有《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7.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遇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之一的,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8.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人員,甲方根據《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辦理有關手續。

  八、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內,甲方除《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乙方除《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離職,否則應支付違約金500元。

  2.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除遇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給對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按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

  3.凡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培訓、學歷學習、進修或分房的人員,其有離職、調動或違約時,均按《上海竟成印刷廠關於職工在服務期內離崗及違約賠償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有關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2.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新頒佈的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應按國家規定執行。甲乙雙方需要修訂或補充的,可協商修訂補充。

  3.

  4.

  十、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或企業調解不成三十日內,按規定向虹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此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簽章***: ***蓋章或簽名***

  委託代表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

  鑑證日期:

  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務,乙方如不服從甲方安排,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辭職申請,否則,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相關責任。

  三、工作時間簡易勞動合同書範本第三條 甲方實行每日 小時、每週 天工作制。

  第四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同意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休息。

  四、勞動報酬

  第五條 甲方按月足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工資 元。

  五、勞動保險

  第六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條 乙方患病、工傷、致殘、死亡等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和勞動條件

  第八條 乙方的勞動保護、安全衛生條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七、勞動紀律

  第九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守甲方商業祕密。

  八、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第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 經雙方協議,同意終止合同。

  九、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十三條 雙方因在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從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專項協議、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和甲方規章制度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勞動合同需辦哪些手續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採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者轉為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移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後,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二、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 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