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記賬憑證可以分為哪些
專用記賬憑證是按經濟業務的某種特定屬性定向使用的憑證。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專用記賬憑證按其記錄的經濟業務內容不同,一般可以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三種。 專門用於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收入業務的記賬憑證。
***1***收款憑證根據有關現金和銀行存款收入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是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有關明細賬和總賬等賬簿的依據,也是出納人員收訖款項的依據***一般格式如表-1所示***。
***2***付款憑證。專門用於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支出業務的記賬憑證。付款憑證根據有關現金和銀行存款支付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是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有關明細賬和總賬等賬簿的依據,也是出納人員支付款項的依據***一般格式如表-2示***。
***3***轉賬憑證。專門用於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業務以外的業務的記賬憑證。轉賬憑證根據有關轉賬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是登記有關明細賬和總賬等賬簿的依據***一般格式如表-4所示***。
專用記賬憑證除上述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外,還可以分為現金收款憑證、銀行存款收款憑證、現金付款憑證、銀行存款付款憑證、銀行轉賬憑證五種。
專業記賬憑證的填制方法
專用記賬憑證包括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下面對各種專用憑證的填制方法進行闡述。
***1***收款憑證的填制方法。收款憑證是用來記錄現金、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憑證,是會計人員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的。其格式和填制方法舉例如下。
[例1] 2006年2月15日,A公司收到投資者宋寧的投資款1 000 000元,款項當即存入銀行。填制的銀行存款收款憑證格式和內容如表-1所示。
收款憑證的填制方法是:憑證左上角"借方科目"處,按照業務內容選填"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科目;憑證上方的"年、月、日"處,填寫財會部門受理經濟業務事項制證的日期;憑證右上角的" 字第 號" 處,填寫"銀收"或"收"字和已填制憑證的順序編號;"摘要"欄填寫能反映經濟業務性質和特徵的簡要說明;"貸方一級科目"和"二級科目"欄填寫與銀行存款或現金收入相對應的一級科目及其二級科目;"金額"欄填寫與同一行科目對應的發生額;"合計欄"填寫各發生額的合計數;憑證右邊"附件 張"處需填寫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憑證下邊分別由相關人員簽字或蓋章;"記賬"欄則應在已經登記賬簿後劃"√"符號,表示已經入賬,以免發生漏記或重記錯誤。
***2***付款憑證的填制方法。付款憑證是用來記錄現金、銀行存款付款業務的憑證,是會計人員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的。其格式及填制方法舉例如下。
[例2] 2006年2月15日,A公司張明預借差施費2 000元,以現金付訖。填制的現金付款憑證格式和內容。
付款憑證的格式及填制方法與收款憑證基本相同,只是將憑證的"借方科目"與"貸方科目"欄目交換位置;填制時先填寫"貸方科目"的"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再填寫作為與付出現金或銀行存款相對應的一級科目和二級科目。
對於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以及各種銀行存款之間相互劃轉業務的,一般只填制一張付款憑證。如從銀行取出現金備用,根據該項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只填制一張銀行存款付款憑證。記賬時,根據該憑證同時記入"現金"和"銀行存款"賬戶。這種方法不僅可以減少記賬憑證的編制,而且可以避免重複記賬。
[例3] 2006年2月15日,A公司從銀行提取現金8 000元。填制的付款憑證格式和內容。
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既是記賬人員登記日記賬和有關總賬及明細賬的依據,同時又是出納人員收款、付款的依據。因此,出納人員必須根據由會計主管人員稽核的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辦理收款、付款業務,藉以通過會計人員填制、稽核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監督企業單位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收付業務,加強對貨幣資金的管理。
***3***轉賬憑證的填制方法。轉賬憑證是根據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的轉賬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轉賬憑證的格式與收、付款憑證的格式不同之處在於,憑證左上角不設主體科目***或稱設證科目***,而將經濟業務的對應科目按先借後貸的順序全部填入"總賬科目"和"明細科目"欄目,並通過將各科目金額按記賬方向填入相應的"借方金額"或"貸方金額"來確定科目間的對應關係。轉賬憑證其他欄目的填寫方法與收、付款憑證相同。舉例如下。
[例3] 2006年2月20日,A公司從B公司購入甲材料一批,同時取得B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上註明價款10 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 700元,材料已驗收入庫,貨款尚未支付。會計人員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轉賬憑證。
付款憑證的相關法規
根據現金付出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的付款憑證,稱為現金付款憑證;根據銀行存款付出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的付款憑證,稱為銀行存款付款憑證。付款憑證既是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有關明細分類賬總分類賬的依據,也是出納員付出款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4、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規定 “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