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繼承需要哪些條件

  房地產繼承,是指依照法定程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而繼承需要什麼條件呢?面是小編整理的一些關於房地產繼承的條件的相關資料。供你參考。

  房地產繼承的條件

  1、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係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係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子女就不能繼承其房地產。父母意願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2、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後屬於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房產繼承需不需要公證

  1.房產公證分為房產繼承公證,房產遺囑公證,房產贈與公證。所以,房產繼承也是需要進行公證的。房產繼承是指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按法定程式把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給繼承人所有的一種法律行為。

  2.房產繼承公證,也就是繼承權公證囑繼承權和協議繼承權等國家法律所承認的繼承權,對繼承死者生前私有財產者,進行身份確定,材料核實等一系列工作後,所出具的公證書。國家制定的涉及房地產的法律、法規,各地制訂的地方性法規、政策都是辦理房產公證的依據。

  3.繼承權公證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分為依遺囑繼承、依法定順序繼承。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也就是說,對於子女或家屬要辦理繼承房產的話,必須要有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所以房產繼承需要辦理公證。

  房地產繼承的形式

  一種是法定繼承,即死者生前沒有交待或立下 遺囑,因此繼承的順序以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

  另一種是遺囑繼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確的意願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遺產死後留給什麼人繼承。

  1. 房產繼承時如何申請產權轉移登記?

  房產繼承時申請所有權轉移應提交下列檔案:①申請書;②繼承人身份證伯;③原 房地產權證;④被繼承人死亡證明;⑤繼承證明檔案及公證書。

  2.分割房屋遺產,採取何種方式為宜?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於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人數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遺產本身的結構也難以分割等,如果強行分開、割斷,可能損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使用,或給生活帶來不便。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遺產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 可以分割處理。

  對於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折價補償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估標準,並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2、共有方法。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儘量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並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採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